第B02版:圆桌论法

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制之道

本文字数: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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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嘉宾

  周少华  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彭文华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  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骆  群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姜  涛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前,我国的犯罪附随后果分布广泛,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附随后果虽然也是犯罪产生的后果,却规定在刑法之外,且呈现逐渐扩张的趋势,其负面影响日渐凸显。

  在轻罪时代的背景下,针对犯罪附随后果无序扩张和随意适用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限缩和规范,从而在保护社会安全和保障有前科者再社会化之间寻求最大平衡。

  犯罪附随后果覆盖面广波及面大

  周少华: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呈现轻罪扩张的趋势,具体表现为犯罪门槛降低、轻微危害行为入罪等,从司法实践看,绝大部分案件为轻微犯罪,可见我国已进入轻罪化时代。

  随着犯罪圈的扩张,犯罪数量同步增长,与之而来的连锁反应便是“犯罪附随后果”加剧。目前,我国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覆盖面广、波及面大,负面影响日渐凸显,亟须改革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轻罪时代下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对于构建轻罪治理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彭文华:引发社会问题的犯罪附随后果从性质上讲是非刑罚性的,与《刑法》第37条中的职业禁止性质不同,后者不仅有明确期限,还有相对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救济程序,并不会产生过度的制裁效果。非刑罚性的犯罪附随后果则渊源广泛,波及犯罪人本人及其亲属,几乎没有适用条件,往往自动适用,缺乏程序规范。

  应当贯彻“比例原则”

  张松:在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中,应当贯彻“比例原则”,附随后果的设定应当考量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在保护公共利益、提高社会治理效能的前提下,把犯罪附随后果对被告人及亲属权利的损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从罪行轻重、主观罪过、适用主体、职业关联度上分层规定,并设置合理的期限,将有权设定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严格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层级。现有的解决方案还需要结合实践进一步探索合理性和可行性。

  骆群:我国关于犯罪附随后果在相关规范中的适用条件多种多样,针对不同领域设置不同的条件本无可非议,但是,目前的表述涵盖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判处刑罚”,还包括“定罪免刑”的情形。

  鉴于犯罪附随后果涉及的规范较为广泛,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于非刑事法中的此类表述予以统一规定。此外,参考部分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条件限于故意犯罪的做法,应当对现行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范围作进一步限缩,比如,应当排除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故意犯罪,因为这类故意犯罪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方面均不同于一般的故意犯罪。

  就犯罪记录封存、前科消灭和复权三者之间的关系而言,我认为应当以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条件为核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治理方案。

  犯罪记录封存前科消灭与复权

  彭文华:关于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条件,首先必须对轻、重罪作出区分;其次应与职业关联性相对接,如对从事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职业人员可以考虑适用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限制犯罪人的从业范畴;最后,犯罪附随后果应当明确期限,避免终生附随。

  另外,犯罪记录封存、前科消灭、复权三者是学界先后提出的解决办法,前两者都属于辅助性的制度,复权是更为根本性的解决方案。因为犯罪记录封存和前科消灭只能在法律层面消除犯罪附随后果,但在信息化时代,完全消除犯罪附随后果不具有客观现实性。因此,最为有效的方案应属复权。如果能同时推进,更有利于实现轻罪的综合治理效果。从法律效益上看,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中限制其他法律法规对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更加权威、高效、直接。

  姜涛:解决当下犯罪附随后果带来的社会问题,首先不应是犯罪附随后果的治理,而应当回到入罪层面,重新考量大规模轻罪化的合理性。将未达到刑法处罚程度的“犯罪行为”认定为犯罪,再通过消除犯罪附随后果来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做法并不经济。从根本上改变大规模轻罪化的现状,犯罪附随后果的问题将会迎刃而解。退而求其次的做法才是对犯罪附随后果制度进行整改,且应避免大刀阔斧、直接废除,而应逐步限缩适用条件。

  消除犯罪附随后果对犯罪人的影响宜从缓刑案件逐步扩展,在犯罪附随后果治理过程中要关注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变化。

  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应实行刑法专属原则,废除其他法规规章中对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应当明确犯罪附随后果的期限,通常设置为三年,一般不超过五年,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延长至十年。

  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前科消灭和复权三者的关系,犯罪记录封存是程序性的解决方案,但信息化时代,记录泄露的风险较大;前科消灭则是从规范层面消除负面评价;复权相比于前两者,着眼于恢复犯罪人犯罪之前的社会地位,是互为正反方面的措施。

  总之,犯罪附随后果的治理是一个体系性问题,关键在于循序渐进。

  (召集人: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少华;发言整理: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张庆立乔凯欣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纪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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