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圆桌论法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

本文字数:2112

资料图片

  ■本期嘉宾

  李晓杰  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尤丽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顾  斌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轻罪治理实践探索指明了方向和要求。

  如何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让轻微犯罪群体更好回归社会、恢复社会关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一个新的重要课题。

  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

  李晓杰: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有三方面考量:

  第一,轻微犯罪在刑事犯罪中占比较高。例如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相关罪名的设立和大量适用,使得轻微犯罪在刑事犯罪中占比较高。

  第二,刑罚的不利附随后果。刑罚具有报应功能和预防功能,也会产生附随效应。当附随效应的不利后果与刑罚报应、预防目的失衡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具有构建必要性。第三,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例如,危险驾驶入罪使每年约有二三十万人受到刑事处罚,要避免他们被推向社会对立面。

  顾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刑事打击、从严惩处部分特殊犯罪并不矛盾,是可以统一协调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整个刑罚附随后果领域的一种延伸。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包括在办案、定罪量刑、刑罚执行过程中落实,也包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刑罚所产生的附随后果领域也要落实。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

  尤丽娜:我介绍一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实践,希望能给成年人司法领域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一点参考。

  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目前已将犯罪记录解释为刑事记录,至少包括四层内容:第一,侦查、起诉、审判、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案卷材料都要封存。第二,除判刑记录外,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都要封存。第三,在办案过程中进行的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包括司法救助等一些工作材料也要封存。第四,行政处罚记录也要封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未成年人被行政处罚、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也要封存。

  其次,封存方式方面,需要同时关注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管是否分案办理,都应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或者全案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其他案件因办案需要使用了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的,应当在相关卷宗封面标明“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最后,关于解封方面,新罪或发现漏罪,与被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超五年的解除封存。另外,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配套保障

  顾斌:从制度配套的角度,我想特别强调两点:

  一是顶层设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构建中国特色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际上就是党中央作出的顶层制度设计。

  从解决社会治理的痛点角度来说,要注重制度体系的配套改革,特别要注意犯罪记录封存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只有整个社会统筹推进落实制度改革,才会取得最优效果。

  二是于法有据。改革不但要有顶层设计,还要有坚实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如果不对该条款进行修正,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缺乏法治保障,贸然开展相关试点探索工作会面临于法无据的问题。因此,当前的研究主要是理论分析层面,只有全国人大授权试点或《刑法》作出相应修改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和落实才有坚实的制度保障。

  最后,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在办案过程中要带头落实好封存、保密等义务,另一方面,也要依法监督相关国家机关做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尤丽娜:我想重点从两方面谈一下配套保障问题:

  一是对查询规定的理解和限定。根据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后,“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对于“国家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到底如何界定,理论界存有争议。目前实践中,一般参照《刑法》第96条关于“国家规定”的规定,将其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至于“为办案需要”的判断,我认为应该针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并将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等作为查询条件,仅轻微影响的案件则不提供查询。

  二是关于责任追究的问题。犯罪记录都是由专门工作人员做出和保管的。如果泄露,往往存在专门人员的失职,因此责任追究必须明确。

  现在已有明确规定,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犯罪记录泄露的,都要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召集人: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玉林;发言整理: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曹瑞璇)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圆桌论法 B02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 2024-09-30 2 2024年09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