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拍案说法

男子被虫咬伤感染致死家属理赔意外险遭拒

法院:属于“意外伤害”范畴 保险公司应支付150万

林丽丽/蒋卫丽

本文字数:1589

  □  通讯员  林丽丽  蒋卫丽

  夏秋两季,蚊虫肆虐,一旦被携带致命病菌的蚊虫咬伤,可能诱发登革热、黑热病、疟疾等严重疾病,处理不当甚至可能引起严重后果。陈先生就不幸被虫叮咬后感染致死。陈先生的遭遇算不算是意外事件?能否得到意外险理赔?陈先生的家属就此问题与保险公司发生分歧,并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11月,正值壮年的陈先生突然莫名其妙出现寒战、发热等症状。陈先生的家属称,陈先生发病前曾前往西部地区,后经医院治疗,从陈先生身体中检测出杜氏利什曼原虫物种复合群,经综合判断,医生认为该病症应为被白蛉叮咬所致。2022年1月,陈先生的出院诊断中载明,陈先生患黑热病(内脏型)、肺部感染、急性心力衰竭等。陈先生出院后不久即不幸去世。

  事后,陈先生家属找出陈先生生前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却认为,陈先生死亡的原因是疾病,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的理赔范围,拒绝赔偿。陈先生的家属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说法,于是诉至静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保险理赔款150余万元。

  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白蛉叮咬作为整个环节的启动因素,应当成为死亡结果的直接动因。医院出具的基因检测报告显示,从陈先生身体中检测出杜氏利什曼原虫物种复合群,加之陈先生在发病前曾前往西部地区,基本可以确定陈先生的死亡原因是白蛉咬伤后感染杜氏利什曼原虫病毒导致的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陈先生被白蛉叮咬致死应当属于上述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

  最终,静安法院依法判处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150余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保险发挥着分散和转移风险的重要功能,能够在风险发生时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进行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时,注意和把握如下方面:

  ●  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目的、内容

  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投保人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时,应该特别关注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关注保险保障的时间范围、地点范围,何种情况属于免赔情形等等。

  明确自己购买保险的保障目的,清楚购买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防止事故发生后无法理赔的情况。如发生意外,要第一时间收集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积极索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应当就法律规定的禁止事项的免责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对一般事项的免责除了进行提示外,还应当向投保人进行充分的说明,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  事故发生后,准确识别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在发生意外后,可以通过近因原则判断意外发生的直接原因。“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近因”并不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保险人只对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是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

  该案中在时间顺序上分别为:被白蛉叮咬、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上述因果关系链条中从最初的原因发生到结果是完整、紧密的,白蛉叮咬作为整个环节的启动因素,应当成为陈先生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

  ●  申请理赔前,明确意外伤害的保障范围

  “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意外伤害的特点包括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伤害的发生是人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或伤害的发生违背了人的主观意愿。该案中,原告陈先生家属举证证明陈先生的死亡原因是白蛉咬伤后感染杜氏利什曼原虫病毒所致。被白蛉叮咬最终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征,被保险人陈先生对此无法预测,也与其主观意愿相违背,因此白蛉叮咬应属于意外伤害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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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3男子被虫咬伤感染致死家属理赔意外险遭拒 林丽丽/蒋卫丽2024-10-08 2 2024年10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