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
作者:戴昕(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北京大学武汉人工智能研究院研究人员)
主要观点:如何制定人工智能致害的侵权责任规则,是人工智能立法领域的一个困难议题。由于黑箱系统的作用机制难以解释,以及致害过程有多方参与,人工智能致害侵权如适用过失责任,将产生较高制度成本。适用无过错责任不仅制度成本更低、救济效果更好,而且结合法律经济分析有关责任规则影响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的原理,可知其未必会导致对人工智能创新活动的过度抑制。
同时,尽管基于行政监管的风险规制是应对人工智能致害风险的最主要制度形态,但侵权赔偿责任,特别是无过错责任的设置,将有助于维护社会对人工智能产业及监管体制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