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徐颖慧
老父亲因病去世,墓碑上却只有弟弟的名字,并未署上自己的大名,深感受辱的姐姐认为弟弟的这一举动侵害了其人格利益,为此将弟弟告上法庭。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墓碑署名的案件,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一般人格权。
墓碑名字背后存在矛盾
老赵有一儿一女,姐弟俩因早年家庭经历,导致一直有矛盾,加之姐姐赵某后来选择了定居国外,姐弟两人便鲜有联络。2021年,老赵在上海患病过世,姐姐赵某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及时回国送别父亲,弟弟小赵便单独为父亲操办丧事,立墓下葬。等赵某千里迢迢赶回国祭奠父亲时,才发现墓碑下方的立碑人处只刻了小赵及其妻、子的名字,并未署上自己的名字。深感受辱的她将弟弟小赵诉至法院,要求在墓碑上加刻她和她丈夫的名字,并要求弟弟小赵赔偿精神损失。
姐姐赵某认为,在父亲的墓碑上署名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子女对老人追思情感的直接体现,对子女而言也是对父母的一种陪伴,是自己重大的精神寄托,完全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墓碑刻名关乎自己的人格尊严,而弟弟小赵因矛盾故意遗漏自己的刻名,侵害了她的人格利益。
面对姐姐赵某的起诉,弟弟小赵辩称,从父亲去世到火化落葬姐姐赵某均未出席,父亲的身后事均由自己办理,而且从父亲生病一直到今天,赵某从未和他沟通联系过,也从未提出过要求在墓碑上署名刻字,唯一的联系就是自己收到的这封诉状;赵某要求依据中国的传统习俗在墓碑上署名,但赵某也没有按照传统披麻戴孝送父亲最后一程,且赵某已经加入外国国籍,均按照外国的方式处理事情,也没有必要按照中国的公序良俗刻名了。
法院判决侵犯姐姐人格权
对此,姐姐赵某表示,在父亲被查出患病时,她曾回国接老赵出国接受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来父亲回国,自己留在国外。父亲去世前后,自己是由于外界不可抗力的因素,才未能及时赶回国。
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祭奠权是指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一定的活动或进行一定行为来对亡者表达悼念、哀思的一种权利,是存在于亡者近亲属内心的精神利益,也体现了法律对亡者人格权益的延伸保护。
本案中,根据习俗,赵某作为亡者的女儿,要求将名字刻在父亲的墓碑上,是一种对父亲的祭奠方式,小赵未在墓碑上加刻赵某的名字侵犯了赵某的一般人格权。
最终,法院判决小赵协助赵某在墓碑上加刻赵某及其配偶的名字,姐姐赵某也承担了部分费用。小赵未在老赵墓碑上镌刻赵某的名字,虽然侵犯赵某的一般人格权,但尚不足以造成赵某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驳回该诉请。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道德观念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近年来,与祭奠相关的案件日益增加,其主要包括对墓地选址、参与送葬的安葬权,对死者死亡事实、死者墓地的知情权,墓碑刻字权,对骨灰占有、处置的权利等内容。
虽然在现行法律中,对“祭奠权”并无明确规定,但基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可以得出祭奠权益是权利人为对亡者表达哀思而进行的安葬、祭奠等行为的自由,与“其他人格权益”的特质相符,因而祭奠权益可归于该条的其他人格权益,作为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
享有祭奠权益的近亲属,应当在善良心态下,基于对亡者进行悼念、安葬、祭奠的目的,合理、平等地协商祭奠权的行使,与亡者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一方不得限制、妨碍另一方行使祭奠权而使另一方精神痛苦。当然,祭奠权作为“孝”的外延,也在无形中要求子女尽到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传统习俗固然重视对父母的“殁则丧”,但不能忽略祭奠的实质是孝道的延续,对老人来说生前的陪伴与照料更为重要,因而子女更要重视对父母的“生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