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律人手记

分居夫妇上演“抢娃大战”

孩子的归属不应沦为父母权利斗争的“牺牲品”

张冬梅/张硕洋

本文字数:2570

图源网络

  □  张冬梅  张硕洋

  小区道路上,一位老人竖抱着一个婴儿从远处奔跑过来,孩子在怀中上下颠簸,几秒后,抱孩子的老人跑出了画面……这是最近,我作为主审法官审理的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时,当事人小红向法院出示的视频证据画面。

  “法官!他们是有预谋来抢孩子的!”回忆起事发当天,小红仍难掩激动,称丈夫大强假借探望孩子为由上门,实则让其父母躲藏在楼梯口意图抢夺孩子。她说,她抱着孩子刚一开门,公公便一把夺走了孩子,她想要追回孩子,却被丈夫和婆婆激烈阻挠,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开头所述证据画面,正是小红所居住小区当天的监控录像。

  丈夫一家为何抢夺孩子?夫妻之间有何矛盾?故事还要从二人的婚姻讲起。

  夫妻分居,婆家上门抢夺幼子

  小红与大强是一对年轻夫妻,二人因工作相识相恋,婚后彼此恩爱,大强一有工资都如数交给小红存起来。2023年,二人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小两口带着孩子和公婆住在一起。

  然而,五个月前,小红因为家庭事务意见不合与婆家产生矛盾,一气之下,她带着不到一岁的儿子离开家出去租房,夫妻目前处于分居状态。

  “大强说要来看孩子,我原本还幻想是他来接我们母子回家。”小红失望地说,“没想到他们是来抢孩子的!”

  此后,小红连续两个月没与孩子见过面,思念、焦急、伤心、绝望的情绪纷纷积压在心头,她决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大强立即将孩子送还给自己。

  提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很多人最先想到的是针对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其实,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指出,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庭审中,面对小红的申请,大强却态度强硬。

  “即使你们支持她的请求,我也不会履行!孩子和他妈一起生活,只能住在条件很差的出租屋里,短短几天,孩子已经被养得面黄肌瘦……还有还有,法官你看,这里是她抓伤的,我还没说她家暴我呢!”大强指着脸上的疤痕,语气激动地对我说。

  “孩子面色不好,分明是那天被你们抢走给吓的!”小红分辩道。

  “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作出,会同时向公安、妇联等机构送达,如拒不履行,可能会因为拒执罪而限制你的人身自由,请注意你的言辞!”看到大强毫无悔过之意,我对他进行了警告。

  然而,此时我心中确有顾虑:如果支持了小红的申请,大强真的拒不配合,小红还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岂不是又加大了两人的矛盾?

  孩子不是财产,更不是靠简单的“划、扣、冻”就能执行的“商品”,而是需要足够的呵护与爱来支撑的独立个体!虽然目前小红正在起诉大强要求离婚,但二人在子女抚养方面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这道“难题”,是否还有其他“更优解”?

  协议达成前,男方忽“变卦”

  夜深了,伏在案前,我想起不久前自己曾办过的一起离婚案,与该案件情形相似,双方最终以签订《诉中抚养协议》的方式解决了孩子的抚养问题,效果很好。

  那这次的这个案件是否也可以适用《诉中抚养协议》?为了让孩子尽快获得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我决定组织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进行调解。

  “即使本次支持了你的申请,此后你们还是要面对孩子的抚养和探望问题,为何不趁此机会好好协商一下,早点解决?”我提出建议后,见二人态度均比较缓和,于是抓住机会告诉他们可以通过签订《诉中抚养协议》的方式,固定二人在诉中抚养、探望孩子的方式,双方都表示赞同。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协商,眼看协议就要签订成功,大强却突然提出了一个要求:既然自己同意签订《诉中抚养协议》,作了让步,小红也必须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撤回。

  “这绝不可能!”小红态度非常坚决,担心《诉中抚养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没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若大强反悔,再次抢夺、隐匿孩子,会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面对大强突如其来的要求,此前几乎要建成的“桥梁”轰然坍塌。

  巧促协议签订,母子终团聚

  难道签订《诉中抚养协议》这条路就被堵死了吗?我在脑海里努力寻找破冰之法。

  “小红的诉求是能先接回孩子;大强的要求则是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撤回,双方目前最大的问题,无非是彼此之间缺乏信任……”深思熟虑后,我拨通了小红的电话。

  “如果先把撤诉申请交给我放一放,等大强将孩子送还到你手中之后,法院再出具撤诉裁定,你可以接受吗?”我问。

  小红表示同意。经过沟通,大强也接受了我提出的方案。

  “协议签订之后,如果大强还有越矩行为,你还是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快速维权。”签订协议之前,我再次给小红吃了颗定心丸。

  这个上午,双方签订了《诉中抚养协议》,不但约定了抚养、探望孩子的方式,还约定孩子在交接过程中,如果一方再次制造矛盾使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协议终止。

  “你们把社工老师的联系方式记好,此后按照协议接送孩子,我们会对你们进行监督。”与此同时,我对大强下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按时将探望孩子的情况向法院的社工汇报,并向双方下发了《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

  一个多小时后,我接到当事人打来的电话,确认孩子交接完毕,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谢谢你,张法官,帮我们接回了孩子!真没想到法院办案速度这么快,接到孩子那天,我女儿哭了好久……”几天后,孩子的外婆来到法院给我送了一面红红的锦旗。

  “我在办公室里找到了这个会唱歌的小兔子玩偶,希望小朋友不嫌弃。”我托孩子的外婆把一个戴着警徽的小兔子玩偶带给孩子以表祝福。

  “孩子被抢走的那段时间,我们心理压力太大了。现在孩子已经回到身边了,我们心里说不出的感激……孩子之前会叫‘妈妈’,现在都不会叫了……”讲着讲着,外婆有些控制不住自己的眼泪。

  同样作为母亲的我,见状也是鼻子一酸。

  在民事审判条线工作多年,我见证过不少孩子因父母分居、离婚而处境艰难的情况。特别是分居期间,二人既没有完全离婚,孩子抚养权也没有确定,但双方关系还有裂痕,往往把孩子的归属视为权利斗争胜负的象征,抢夺、藏匿孩子,甚至使孩子沦为“牺牲品”。

  我想,面对这类案件,除了简单审结之外,更重要的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善用司法智慧,让孩子尽快获得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也让分居期间矛盾尖锐的当事人在过渡期间冷静思考、切身感受为人父母之责,并辅之以监督和配套措施。

  “寸草春晖,血浓于水!”希望父母无论婚姻如何变化,都能一如既往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为爱发电!”

  (主审法官:张冬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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