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章炜
一些健身房、餐厅、美容院收了消费者上万元预付款后,消费者没去几次,商家往往以换了老板为由告知无法使用充值卡消费,这种“新店不理旧账”的消费套路,成了上海市民服务热线当下投诉的热点。消费者瞿先生在位于松江区的一家海鲜城充值2万元,此后再去消费时,餐厅却以换了老板为由拒绝瞿先生使用储值卡。为维护自身权益,瞿先生诉诸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近期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餐厅换老板,1万多余额用不了
2022年1月18日,瞿先生在位于松江区的美鹭海鲜城办理储值会员卡,瞿先生充值2万元,加上餐厅活动赠送的4338元,储值余额共计24338元。当天消费9050元后,收到美鹭海鲜城发来的短信一则,载明“尊敬的ML海鲜城会员,您在美鹭海鲜消费9050元,使用储值9050元,消费后储值余额15288元,欢迎您下次光临”。
谁知,几个月之后,瞿先生再次来到餐厅吃饭,想用储值卡再次消费时,这家餐厅以换了老板为由不让他使用储值卡。去年,瞿先生尝试再次去消费,餐厅还是同样的理由拒绝了他。“他们说不可以使用,因为已经换了新的老板。”
“工商登记没变,老板换了,就不认之前我充的值,这不是欺骗吗?”瞿先生认为,餐厅因法人代表更换的理由拒绝他使用储值会员卡消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餐厅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瞿先生要求餐厅按照折扣比例扣除消费额,返还他12536元。
餐厅:不清楚款项走向,也没有收到充值款
对于瞿先生的诉求,餐饮公司辩称,不同意瞿先生使用会员卡在餐厅继续消费。对瞿先生的充值卡、充值方式和短信通知都存疑,餐厅也不清楚瞿先生充值款项的走向。该餐饮公司还表示,瞿先生没有将充值款交给餐厅,餐厅并没有收到这笔钱。
经查,这家餐饮公司于2008年8月19日注册成立。于2024年3月22日进行股权变更,当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该餐饮公司表示,虽然经营主体没有变,但2024年3月,餐厅由新老板接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权进行了变更。公司之前经营美鹭海鲜城,目前在装修,准备更换新的餐饮品牌,重新营业。以上事实均有充值卡、短信、企业公示信息网页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记者了解到,因店铺换老板,消费者手中的预付卡被取消、被作废的事情时有发生。法律业内人士指出,今年7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从设立“书面合同”、强化“按约履行”、明确“事中告知”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北京市之前在起草《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中,明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不得拒绝履行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义务,这一规定值得借鉴与推广。
法院:法人变更不影响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变更不影响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本案中,瞿先生举证的会员卡及会员短信通知原件真实有效,餐厅对瞿先生充值卡及会员身份持有异议,然而并未举证推翻瞿先生的证据,法院采信瞿先生关于会员充值及消费情况的主张。
瞿先生在餐厅办理充值卡后即与餐厅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餐厅应向瞿先生提供等价餐饮服务。现餐厅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拒绝瞿先生使用会员卡在餐厅消费,于法无据。餐厅该意思表示实则是不同意继续履行原餐厅双方服务合同关系,侵犯了瞿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瞿先生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并返还剩余预付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瞿先生预付2万元,充值卡按照价值24338元计算,瞿先生认可已消费9050元,因此瞿先生按照比例扣除消费金额后要求餐厅返还12536元,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解除瞿先生与餐饮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餐饮公司返还服务费125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