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李满园
妻子婚后出现癫痫症状,丈夫认为妻子婚前有意隐瞒,夫妻由此感情破裂。丈夫诉请离婚,妻子同意,但要求丈夫给付经济帮助款,法院是否会支持?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
案件回顾>>>
2006年,张先生和王女士经人介绍后相恋,并于同年年底登记结婚,2007年8月生育一子。后来,王女士出现癫痫症状。张先生认定王女士及其家人一开始就在欺骗他,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未果,张先生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先生诉称,双方原本就属于“闪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好,加上王女士婚前隐瞒了癫痫病,使得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双方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
王女士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儿子随她共同生活,由张先生承担抚养费。另外,王女士表示,她结婚前并没有出现癫痫症状,不存在婚前隐瞒癫痫病的事实,考虑到自身身体状况问题,离婚时要求张先生给付经济帮助款15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王女士签发《残疾人证》,2024年3月,经法院宣告王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定王女士的母亲作为其监护人。双方婚生儿子(17岁)向法院明确表态,其长期跟随母亲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若父母离婚,要求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要求离婚,王女士也表示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法院对张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要求婚生儿子随各自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基本一直跟随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结合孩子本人的意愿、王女士的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法院确认,孩子随王女士共同生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
此外,根据王女士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情况、王女士的身体实际状况等因素,可知王女士生活较为困难,再结合张先生的收入情况,法院判令张先生给付王女士经济帮助款5万元。
该案现已生效。张先生已支付王女士经济帮助款5万元。
说法>>>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即为“离婚经济帮助”,该规定意在“帮助”,而非“义务”,即并非所有离婚案件都可以要求获得经济帮助。获得离婚经济帮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一方生活困难。审判实践中,认定“生活困难”一般有以下情形:一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或者收入有限,难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一方患病,自有财产无法持续覆盖基本医疗需求,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一方无住所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离婚时一方具备劳动能力,只是暂时生活困难,此后情况有可能好转,也可以主张一次性或者短期性经济帮助。第二,另一方具备负担能力。另一方在保证个人在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才具备向一方提供经济帮助的可能。反之,如果另一方的经济能力连自己在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都无法保障,或者仅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水平,则无需向一方提供经济帮助。第三,生活困难发生于离婚时。如果一方的生活困难情形发生在离婚后,则不能向另一方主张离婚经济帮助。双方离婚后,在法律上已经缺乏直接的关联,彼此间并无帮助义务,一方亦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助。当然,如果一方出于自愿提供经济帮助,这属于自愿而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通常亦不予否定。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话,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实践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常可采取以下经济帮助形式:货币帮助、劳务帮助(如接送入院治疗)、实物帮助(如提供住房);可提供一次性帮助、短期帮助和定期帮助等形式。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根据医学定义,癫痫病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围。因此,一方以对方患癫痫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