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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后今起施行,涉及21处修改,7条为新增,推应用检查码

事前赋码统筹、事中凭码检查、事后扫码评议

胡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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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新修订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起正式施行。记者了解到,这是上海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条例》后的第三次修订,既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新要求,回应经营主体突出关切,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上海在法治化轨道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

  近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与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会同多部门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次修正做了相应解读,市发改委营商建设处处长卢爱国作了整体介绍。

  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修正共涉及21处修改,其中新增7条。在强化促进国际贸易公共服务、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加强涉企政策制定与清理、完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更加注重以经营主体感受度为先,在深化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等方面持续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执法工作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企业“减少、规范行政检查”需求,此次修订增加了第63、64条。

  其中规定,本市将推行应用检查码,归集、共享行政检查数据,对行政检查行为进行监督评价,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何为应用检查码?“检查码是本市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时,用于向企业展示行政检查相关信息的二维码图案。”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处长、二级巡视员于晓琼向记者介绍,其主要作用是建立“事前赋码统筹、事中凭码检查、事后扫码评议”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检查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据统计,自2023年9月本市在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和应急等部门开始试点“检查码”,至今年10月25日,试点单位共应用检查码实施涉企检查8000余次,对6000余家企业开展检查,收到执法评议4000余条,评议满意度99%以上。

  《条例》还明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检查流程,指导行政执法单位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对于可以由不同层级行政执法单位开展的行政检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合理确定行使层级,避免对同一事项重复检查。

  “不同执法条线行政检查在检查事项、内容、标准、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市级部门最有条件、能力实现精细化分析、统筹、管理。”于晓琼表示,新增条例加强源头控制,整合、精简检查事项,同时细化主体分工,优化检查流程,使行政检查更精准、高效、集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打扰,推动行政检查减量、提质、增效。

  《条例》同时明确了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检查时确需第三方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单独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意见或者建议。

  记者同时注意到,此次修订在第68条第1款中增加了“推进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为执法人员提供指引”的规定。记者了解到,目前,本市通过“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建设”,已实现全市40个执法部门市、区、街镇三级行政执法案件数据归集。而在此基础上,该条规定主要是借助系统功能,指引、提示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裁量权基准要求规范实施裁量,实现同案同罚。

  另一新增条款明确,本市将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各区、各部门应当将惠企政策汇集至“一网通办”平台,并通过平台将匹配的政策直接推送企业等经营主体,有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同时新增建立涉企兜底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等经营主体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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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头版 A01事前赋码统筹、事中凭码检查、事后扫码评议 胡蝶飞2024-11-01 2 2024年11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