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纪念劳动法颁布30周年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指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主办,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承办。
尽快实现劳动关系的分层治理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表示,《劳动法》与后续劳动立法的内容存在紧密的关联性,是劳动法体系化的基础。当前劳动立法仍存在一定不足,表现在劳动法体系结构性缺陷、劳动法保护范围盲区扩大、劳动法保护手段配置分层分类欠缺等,需要对劳动立法的成绩与不足,对劳动法体系化路径选择进行反思。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建峰教授认为,《劳动法》是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法律表达,它奠定了我国劳动立法的基本基调,影响了我国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法律体系格局。他建议,未来立法要补齐协调用工关系的法律体系短板,尽快实现劳动关系的分层治理,并以《劳动法》的框架为基础,进行中国劳动法的内外部体系化建设。
通过法律拟制将事实劳动关系入法
西北政法大学曹燕教授认为,劳动基准法可以通过构造积极休息权的公法和私法规范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一方面,通过劳动基准法设定休息时间的范围和安排方式,划定劳动者排除雇主干预,自由行使休息权的时间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契约减少法定休息时间的例外豁免,通过赋予劳动者对加班协议的随时终止权或任意解除权,强化劳动者的时间自主权,或强制雇主在加班协议中就减少休息时间为劳动者提供补偿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显勇教授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缘起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改革,确立于《劳动法》的法律保护,发展于《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护。针对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无效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等,这些情形可以通过法律拟制和法定变更产生劳动合同,从而使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纳入到解雇保护制度当中。
将新业态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上海财经大学吴文芳教授提出,我国“不完全劳动关系”中权益保障存在身份识别路径未形成统一认识、身份识别标准的主观价值判断空间大、“不完全劳动关系”保护的法律属性未达成共识等困境。对此,可能的法律规制方式包括将“不完全劳动关系”归入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归入民事关系,以及社会保险社会化以拉平权益级差。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战东升教授表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相继开展了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的试点,具有模式选择多元化、保障对象不断拓展的特征,但地方试点不容乐观。在挑战方面,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存在模式不统一、保护不全面与规则不健全问题。他建议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统一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后分类保护,具有经济从属性新业者强制参保,无经济从属性新业者可自愿参保。(朱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