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学者评论

支撑企业家精神需要怎样的法治环境

郑少华

本文字数:1856

  □郑少华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5条明确提出: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需要怎样的法治环境,又应如何将之作为主线与关键贯穿于《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是当前必须回答的问题。所谓企业家精神,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经济持续增长的最重要驱动力。

  企业家精神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创新精神和冒险精神,能够极大地开通市场的深度与广度,促进产业的迭代升级与产品的不断创新;其次,是对市场机会的识别能力以及应付市场失衡的能力,能够促进市场的均衡发展与社会的普遍繁荣;最后,是企业家的风险承担能力,使人们安然度过经济萧条时期,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改革开放40余年来,正是企业家精神的培育与弘扬,民营经济才具备“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可以说,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也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全球化与反全球化剧烈对抗,各主要经济体强化对资本与企业的吸引与争夺。如何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尽早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当下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

  “人身与财产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是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培育与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基石。实践证明,只有保障企业家的人身与财产自由,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才能激励民营企业把更多资源和精力配置到生产活动之中,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章以专章形式对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作了规定,并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公平竞争,也是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社会持续繁荣的不二法门。对民营企业来说,公平竞争不仅体现在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外商企业获得同等对待,也体现在各项生产活动中,无论是在土地供应、政府采购、招投标、信贷、税收等方面都拥有公平参与竞争的资格。这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竞争中立为导向的公平竞争,也是企业家发挥其创新能力与冒险精神的必要条件。“草案征求意见稿”也以“公平竞争”专章对此予以规范。

  在民营经济中,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占绝大多数,且在吸纳就业与创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民营中小微企业也是培育与弘扬企业家精神的最好载体。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竞争中立的前提下国家应提供一系列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扶植与支持措施。

  总体来看,“草案征求意见稿”确定了保护民营企业家与民营企业的基石性原则与标准,但就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角度而言,还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目的的表述。在该法的第1条中增加“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表述,建议修改为: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是强化法律正当程序。在当前背景下,一些地区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跨省非法扣押民营企业家,非法查封民营企业财产,“异地逐利式执法”已成为破坏营商环境,侵犯企业家人身与财产自由的严重“公害”。对此,“草案”应强化拘捕、扣押、查封、冻结等的严格程序,并加重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正当程序的法律责任。建议在草案第71条增加“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对刑法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将“异地逐利式执法”作为相关刑罚的加重情节。

  三是凸显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植与支持措施。在公平竞争的基准下,应在信贷税收等方面,明确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符合市场经济观念充分的扶植与支持措施。建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设“扶植支持”专章,明确对中小微企业予以信贷税收优惠、政府扶持基金优惠、中小企业卡特尔豁免等扶持措施。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教授、博导,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自贸区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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