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捕捞到的鲨鱼已死亡就可以随意出售吗?

傅婷煦/王葳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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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傅婷煦

  提起鲨鱼,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凶猛的外表,或者它们的食用价值,但捕杀、运输和买卖某些种类的鲨鱼是会入刑的。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鲸鲨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23年9月16日起,谢某某、杨某某分别驾驶两艘船从浙江省宁波市石浦码头出航,违反《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作业场所的规定,使用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在海洋水域进行捕捞作业。黄某某在明知渔获物是谢某某、杨某某从事非法捕捞取得的情况下,仍与谢某某、杨某某事先商定,将渔获物运输至石浦码头出售。同年9月27日凌晨,谢某某在渔船起网时发现捕到了一条鲸鲨,并确认已死亡。谢某某在明知鲸鲨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禁止捕杀、运输和买卖的情况下,仍然让黄某某将鲸鲨运输至石浦码头出售。9月29日,黄某某以8585元将鲸鲨售出。

  谢某某等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捕捞、运输和出售的具体犯罪事实。海警执法人员共查获渔获物39745.4公斤,经认证,市场批发价为599790元。

  经鉴定,查获的三顶渔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网囊最小网目内28mm、32mm、34mm,均小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网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径尺寸分别为寸制度的通告》的规定。送鉴物为鲸鲨,名列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物种。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每尾基准价值40000元。

  经审理,上铁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黄某某拘役6个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并依法对谢某某、黄某某实行数罪并罚。

  说法>>>

  ●  鲸鲨虽为死体,但被告人仍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虽然捕捞的鲸鲨是死体,但由于被告人后续实施了非法运输、出售的行为,仍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来定罪处罚。

  涉案的鲸鲨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即使鲸鲨的死体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仍是生物学、生态学、解剖学等领域研究的重要材料。通过解剖和分析,科学家能深入了解动物的生理结构、病理情况,为野生动物保护、疾病预防和治疗提供科学依据。鲸鲨以及其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尸体,对于生态保护、环境安全等方面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无论捕捞鲸鲨活体还是死体,在犯罪的法律层面上,均要追究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其对应的动物价值来定罪处罚。无论是鲸鲨本体还是其制品,也应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对被告人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并非为了捕捞而直接杀害鲸鲨,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上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  对于过度捕捞和非法买卖鲨鱼的市场应予以严厉打击

  鱼类是一种重要的海洋生物资源,但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和非法买卖,海洋渐渐失去了往日的富饶。为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国际国内均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限制网具网目尺寸等。本案中,被告人所用网具的网囊最小网目内径尺寸分别为28mm、32mm、34mm,均小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规定的标准。短时间的丰收,实际上却是竭泽而渔。对于非法捕捞等各种违法行为,上铁法院一直予以严厉打击,以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

  此外,“一网打尽”的捕捞方式也会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影响。本案查获的鲸鲨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法律规定是禁止捕杀、运输和买卖的。上铁法院对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这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一直予以严厉打击,一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从源头抓起,加强对鲨鱼买卖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查渔港、码头等场所的地下交易行为,严查是否有合法的手续和销售资质,是否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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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5捕捞到的鲨鱼已死亡就可以随意出售吗? 傅婷煦/王葳然2024-11-08 2 2024年11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