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沈媛 通讯员 周娟红 张涛
日常,道路上总是车水马龙,一个突然的停车开门动作,可能在不经意间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此类开车门肇事被大家俗称为“开门杀”。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开门杀”造成他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肇事方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00余万元。
2023年12月31日,王某将轿车停在路边规划的停车位,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恰遇朱某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王某车辆左侧,车辆左前门与朱某电动自行车的右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朱某颅脑损伤、两车损坏。事发当日,朱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今年1月4日死亡。
今年2月1日,交警支队调查后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此起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最终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
朱某家属认为,王某下车开门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围情况,酿成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家属要求王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43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某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认为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开车门未注意观察,导致车门与行驶而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并造成朱某死亡,故王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金山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提起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民事赔偿,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故人民法院对朱某家属的此项主张予以支持。
最终,金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朱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00余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开门下车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开门下车妨碍他人通行,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该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时刻牢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将规范驾驶执行到底,确需在路边临时停车的,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除驾驶人员外,乘车人员从右侧下车。此外,在开门前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再开门。乘坐人员下车时,驾驶人员应提醒乘坐人员开门注意观察。
对于过往车辆和行人而言,也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如若存在逆行、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引发“开门杀”事故的,自身可能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外,行人和过往车辆在路过停在路边的车辆时,建议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减速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