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陈姝楠 通讯员 姜叶萌
本报讯 租客欠付租金,房东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出租屋,是正当行为,还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东擅入出租房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
黄阿姨将房子出租给小李。2023年11月3日,本该是房租打款的日子,小李没有如期付款。黄阿姨微信催款,小李答复:计划11月20日付款。等到约定日期,小李再次爽约。
两天后,黄阿姨发出租房解约通知:李先生,鉴于你们租赁我房屋期间多次付款违约,此次房租又拖欠长达三周,已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即刻起终止我们间房屋租赁合同……小李回复:租金近日会转入。
2023年11月27日,在家中无人、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黄阿姨由案外人陪同进入房屋查看,并用手机拍摄了室内物品。离开出租房屋的路上,黄阿姨遇到小李,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在派出所民警的介入下,双方签订一份租赁补充协议,小李承诺支付黄阿姨房租和相应违约金,并继续承租房屋至合同期满。
事后,小李以黄阿姨进入其居住场所并拍摄的行为严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阿姨停止侵害,删除相关照片和视频,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用500元。
审理中,黄阿姨辩称,当日敲门无回复,于是请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一起陪同进入房屋,在房屋内拍照存证,当时仅拍了照片,未拍摄视频,在警方主持调解后,已自行将照片删除,未保留亦未扩散。
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等私密空间。本案中,双方对于黄阿姨未经小李同意,实施了进入小李居住场所并拍摄室内照片的行为均无异议,黄阿姨辩称其在小李欠付多日租金的情况下,向小李提出解约,并单方以为小李已搬离系争房屋故自行进入系争房屋查看、拍照,属事出有因,法院对该辩称予以认可,但黄阿姨在未与小李确认或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小李尚在居住的场所并进行拍摄的行为显然不妥,已构成对小李的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审理中,黄阿姨称已删除相关照片且未对外传播,小李亦予以认可,故对于停止侵害,删除相关视频及图片的诉请已无支持之必要。对于其他诉请,法院认为,小李拖延房租在先,且在黄阿姨提出解约并限期搬离的情况下,未积极与黄阿姨进行磋商沟通,导致纠纷发生,小李的行为亦存在不妥。且小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黄阿姨的行为受到了精神损害,故法院对于小李要求黄阿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黄阿姨对小李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驳回原告小李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即是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不应侵犯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即使承租人存在欠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出租人亦应理性合法维权,可通过向承租人催缴租金、解除合同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而不应以侵犯别人合法权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