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被告饲养的混血德牧平日是圈养的,性格温顺,是不是原告饲养的比熊犬进行挑衅?”
“原告原本是银行大堂经理,事后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不能进行正常工作,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近年来,宠物成为不少都市人的精神寄托,文明养犬既是养犬人个人素质的体现,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视。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就禁养烈性犬咬死宠物犬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小区里冲出大型犬居民宠物犬被咬死
去年9月15日晚,宝山区居民王女士怀抱自家饲养的宠物比熊犬在小区里散步,背后突然窜出一只大狗,猛地扑向王女士怀中的比熊犬。大狗死死咬住比熊犬并将它拖在地上撕咬,比熊犬当场被咬死。而王女士为了护住自家宠物也被这只大狗咬伤了手指。
在庭审现场,法官播放了大狗“行凶”的现场画面。记者看到,当晚8时48分许,大狗在小区垃圾桶旁边的监控画面中出现,并自由走动,无人看管;8时49分,大狗扑向王女士,并将比熊犬从王女士怀中拖到地上撕咬,此时的王女士站在原地急得连连跺脚,但也无法阻止大狗的撕咬行为,小区保安见状立即帮助报警。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辩称,混血德牧一直圈养在被告宋女士家一楼的院子里,平日里性格温顺,从未有过过激行为,原告王女士饲养的比熊犬是否存在挑衅混血德牧的行为不可得知。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我们从视频里可以看出,从大狗出现到撕咬王女士的比熊犬,这段时间是连续的、没有时间差的,所以不存在两只狗之间存在挑衅的行为。”
记者在庭审中得知,事发后,王女士第一时间前往医院进行清创,并注射两次狂犬疫苗;同年9月19日,王女士因爱犬离世导致失眠,在家人陪同下至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混血德牧也属于烈性犬只法院不支持减轻被告责任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本市禁养的犬种中包括狼犬及具有狼犬血统的杂交犬只,德牧就是狼犬的一种,而涉案犬只为混血德牧,具有狼犬血统,因此也是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主审法官李鹏翔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于今年9月27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三条载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后,王女士因精神状态不佳,向单位提出病假申请。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8万余元,其中包括医疗费8468元、犬只购买费2800元、犬只抚养费3000元、犬只死亡后火化费用2688元、误工费1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费用后另行主张;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当庭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法庭将择期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