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家住金山区朱泾镇一住宅小区二楼的老张从事木制品首饰的加工生意,经常将收集来的各种木料堆放在居民楼附近的屋檐下,尽管居委会和物业已经多次告知老张及时清理,但他总是充耳不闻。直至近日的一场大火,不仅烧毁了木料,还殃及了一楼的老陆家,导致老陆家的客厅严重损毁。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金山区朱泾镇社区调委会主动参与纷争化解。
物业公司管理疏忽?
当调委会得知一楼居民老陆家中的火灾受损情况后,考虑到此次火灾损失较大,社区调委会主动参与,全程介入,积极协调赔偿的相关事宜。
调解员第一次与老张沟通时,老张表示木料是堆放在小区内,由于消防队的火灾报告中写明此次火灾是由外来火种引起的,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管理疏忽的责任,老张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部分的损失赔偿。
调解员表示,老张堆放木料的地方属于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针对老张之前多次乱堆乱放的行为,已经告知并且帮助老张清理过堆在小区的木料。此次堆放木料,物业公司也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老张听了调解员的解释,不再对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未发现邻居扔烟蒂
老张提出,既然火灾报告上写明是由外来火种引发的火灾,应该找到外来火种的携带者,由其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楼的损失不应该全部由自己承担。
老张还怀疑,该外来火种是由老陆进行投掷的,因为之前老张家下水管道漏水,对老陆造成了经济损失,他怀疑老陆对当时的赔偿不满,故而为之,以达到进行报复的目的。
针对老张提出的怀疑,调解员邀请派出所、消防支队共同开展协调工作。从派出所提供的监控录像中,并未发现老陆有扔烟蒂等可引发火灾的举动,其他居民亦没有蓄意纵火的行为。但是老张依然坚持找到引发火灾的人后,再一起承担责任,自己并不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调解员向老张解释,该批木料的所有人是老张,木料被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而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多次告知,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堆放木料,老张一直置若罔闻,与此次火灾的发生有着直接联系,应当对老陆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由于此次老陆家损失较为严重,调解员担心双方就赔偿损失金额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在征询双方的意见后,邀请双方都认可的装修公司,同时与物业公司一同前往老陆家进行实地查看,并估算重新装修所需要的费用。
经过计算,老张表示,对于装修公司的报价没有异议,但是老陆家的内部装修已有几年的时间,应该减去折旧的费用。老陆则说,自己平时不在此居住,因此没有要求老张承担装修期间的住宿费用,如果老张要求按照折旧的费用赔偿,自己便会要求老张承担装修期间的租房费用。
眼看双方再次陷入争执,调解员立马劝解,虽然此次火灾是由老张乱堆杂物造成的,但是除了老陆的损失要赔偿,老张还要承担楼道内因火灾造成的其他损失费用。由于老张的经济状况不佳,希望能够体谅老张的难处。老陆听了调解员的劝导后,最终同意就赔偿费用问题做出一些让步。在多方的通力合作下,最终老陆和老张就装修赔偿的费用问题达成一致,老张赔偿5万元,由老陆自行负责装修事宜。
【案例点评】
老张在公共区域内堆放木料的行为,由于物业已经多次帮其进行清理且提醒老张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堆放木料,因此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已经尽到了清理与警示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老张在公共区域内堆放木料,又不能证明自己并无过错,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老张不是因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但是由于是老张的堆放物引发了火灾,因此老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