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入职一家公司,签订协议时发现我的合同期是两年,试用期是三个月。而且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公司表示我原来的岗位发生了调整,让我去另一个岗位工作,并且需要再增加一个月的试用期。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答】
《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你的情况,由于合同期是两年,因此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
另外,公司要变更原来在合同中与你约定的岗位,需要与你协商一致,并且不能因为岗位变动而再次“试用”,否则也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