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孙晓光 记者 徐荔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是发展民营经济的主力军。但现实中,职务侵占等企业内部贪腐问题常常阻碍民营企业发展,严重影响企业合法权益。近日,经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家企业的项目经理就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2024年2月,本市一家民营企业的总经理周先生报警,称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之前负责在外地的项目,怀疑他有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况。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认为该公司员工李某、纪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4年5月陆续将两人抓获到案。
到案后,李某、纪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李某交代,他2021年入职公司,多年来一直担任销售经理的职位。2022年5月开始,公司承包了外地的一个安装项目,李某作为公司代表入驻该项目,全权处理相关事宜。当时因为筹备婚事,李某手头紧张,而自己又正好经手公司大量项目款,他想着“山高皇帝远”,头脑一热便“伸出黑手”。李某利用当时招工困难的客观因素,故意向公司“抬高”招工预算以便赚取差价,后期还利用招聘的机会虚报工人数量,利用工人的银行账户走账以便“吃空饷”。
为了表面上撇清关系,李某告诉公司,招工事宜由纪某具体负责,其实是李某在幕后“操控”一切。纪某在李某的指使下,与工人谈好真实的工资,后又谎称有些“特殊项目”不便报销,需要“借”工人们的银行卡走账。纪某与工人签订两份协议,一份是“劳动雇佣合同书”,写明工人的真实收入,另一份则是“应退款保证书附件”,确保工人们把多打的钱返还到指定账户。
以这样的手段,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李某利用负责管理公司项目的职务便利,伙同纪某,以多报工人工资、虚报工人人数等方式侵占公司钱款43万余元,纪某涉案金额为40万余元。
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纪某共同侵占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共同犯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纪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说法>>>
职务侵占行为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损害企业生态,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检察官建议,企业要加强内部规范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填堵管理机制漏缺,做好事前预防。如发现涉嫌职务侵占行为,建议快速介入处理,注意保存证据,及时止损。
企业员工应坚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