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

房屋交易不成,是“资金监管”的“锅”?

奉贤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王雅雯/孙玉潇

本文字数:777

  □  见习记者  王雅雯  通讯员  孙玉潇

  本报讯  房屋买卖交易,如何保障各方资金安全?缔约后再提出资金监管,竟面临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的局面?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资金监管争议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经过中介介绍,决定购买杨某名下的一处房屋。李某与杨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卖家杨某需在过户前撤销房屋内所有抵押,合同签订当日买家需支付定金5万元,剩余房款于双方签订网签、房屋过户及交房时一次性支付。

  在双方约定的网签、过户时间之前,卖家杨某称,有必要对购房款做资金监管。李某认为杨某多虑了,要求按照合同履行,杨某却表示:“现在对你们凑齐全款和日期没有信心”。后来,李某虽然同意杨某的要求,但此时房屋内抵押并未撤销,无法在房展交易中心进行资金监管。双方自此发生争议,杨某向李某明确表示“没看到实实在在的钱进监管,肯定不会交易”。李某也不再同意在其他机构进行资金监管。

  在约定的网签过户最后期限,李某准备好全部房款,但房屋未办理网签、过户手续,交易最终无法继续。李某与杨某各自向法院起诉,均认为系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最后过户日期仍未注销抵押,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网签过户,且被告要求资金监管增加了交易条件,导致双方无法完成交易。被告杨某辩称,自己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才要求资金监管,原告也曾同意,双方已经变更了合同内容。

  而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缔约时均未提出资金监管要求,合同签订后,卖方再提出资金监管的要求,这意味着买方支付房款的实际时间需要提前,实质上会改变原合同的交易流程及条件。在双方未对该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且出售方又无充分证据证明买受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付款能力的情形下,中止交易,有违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奉贤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杨某双倍返还李某定金。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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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社会 A06房屋交易不成,是“资金监管”的“锅”? 王雅雯/孙玉潇2024-12-04 2 2024年12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