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家庭情况复杂引发继承纠纷 律师抽丝剥茧如愿继承房产

孙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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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供图

  □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孙鸣民

  由于家中小儿子的去世,一个大家庭中引发了一场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的继承纠纷,涉及患有阿尔兹海默症而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母亲,存在智力残疾的小儿子,已经去世的大姐……

  遗产继承引发纠纷

  周先生(化姓)是一个大家庭中的小儿子,随着他于2019年7月不幸离世,包括位于本市黄浦区的一处房屋、18000元农龄补贴等在内的遗产,成了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周先生的家庭情况比较复杂,他的父母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周先生的大姐、二姐、三姐和周先生。

  周先生的父亲早年已经去世,母亲因为患有阿尔兹海默症,早年被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周先生的三姐。

  周先生的大姐也在前一年的年底去世,她生前与丈夫育有一子。

  引发继承纠纷的那处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周先生名下,但是对于当初的出资情况却众说纷纭,一家人分化成了两个阵营。

  以周先生母亲为代表的一方坚称该房屋是她和丈夫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小儿子名下,应当作为他的遗产依法继承;而周先生大姐的丈夫和儿子作为纠纷中的另一方,则主张这处房产当初是周先生大姐出资购买的。

  此外,由于周先生有智力残疾,对于他以前是和哪位家人共同居住、谁对他照顾较多等问题,也在各方之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购房情况各执一词

  在纠纷陷入僵局之际,周先生母亲一方决定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并经人推荐找到了我们律所,律所则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代理此案。

  我们律师团队深知,要想在这场复杂的继承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必须全面深入地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规定。

  在梳理过程中,律师团队面临诸多挑战。比如,关于这处房屋出资情况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并且相互矛盾,各方说法不一。

  周先生大姐的丈夫和儿子一方提供了购房交款凭证等单据原件,但周先生母亲一方对此却不予认可,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购房出资情况。

  此外,周先生的智力残疾状况以及他生前的生活照料情况也需要进一步核实,这直接关系到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的权益。

  梳理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准确判断各方的权利义务,律师团队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梳理。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本案由于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应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周先生因为未婚未育,他的母亲就应当属于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考虑到周先生母亲的年龄和患病情况,在遗产分配时应适当倾斜。

  《民法典》还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就需要综合考量各方在周先生生前对他的扶养情况。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于周先生的大姐长期对周先生有照顾行为,也可适当分得遗产。

  对于可能涉及的房屋产权归属争议,根据物权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认为,争议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周先生名下,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周先生的遗产进行继承。

  母亲如愿继承房产

  我们律师团队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一方面,我们积极收集证据,包括向周先生居住地的居委会和周围邻居调查取证,以证实周先生生前与母亲共同居住在争议房屋楼下的母亲房屋内,楼上的争议房屋由大姐一家居住。另一方面,针对周先生大姐的丈夫和儿子提供的证据,我们进行了细致分析和质证,力图削弱其关于出资购房的主张。

  在庭审过程中,争议双方围绕房屋出资、扶养义务履行、继承公证效力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周先生作为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母亲作为小儿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遗产。

  对于周先生大姐的丈夫和儿子提出,周先生的母亲曾放弃继承,但因为公证未办成,他们没有提供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周先生大姐的丈夫和儿子称,周先生的大姐对周先生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周先生的大姐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确实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适当分得遗产,但周先生大姐的丈夫和儿子主张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房屋的产权,法院认为周先生大姐的丈夫和儿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初购房是由周先生大姐出资,且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周先生名下,应作为周先生的遗产处理。

  对房屋的装修,法院综合装修时间、居住状况等因素在继承份额中酌情考虑。

  至于家具家电,因为周先生大姐一方未举证具体物品,不属于遗产范围。周先生的农龄补贴18000元视为其遗产,依法应由周先生的母亲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周先生的母亲所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费用由她负担;周先生的农龄补贴18000元归其母亲所有;周先生的母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先生大姐的丈夫与儿子遗产折价款25万元。

  通过律师团队的专业努力,这场复杂的法定继承纠纷得以依法公正解决,再次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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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3家庭情况复杂引发继承纠纷 律师抽丝剥茧如愿继承房产 孙鸣民2024-12-09 2 2024年12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