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王 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秀丽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
任玲玲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高卫萍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今年,以古典名著《西游记》为背景的国产游戏《黑神话:悟空》在全球同步上线,成为全球游戏玩家的焦点。游戏中的诸多元素都充满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色彩。这些文化元素通过电子游戏这一互动性极强的媒介,得以在全球范围内传播。
越来越多的优秀中国网络游戏开拓了海外市场,使得国内网络游戏在国外的版权保护问题越来越需要引起重视。
出海网络游戏
版权保护的模式选择
王迁:就出海网络游戏的保护模式而言,目前各主要国家对电子游戏的保护方式基本上差不多。总结下来,就是把游戏中的各个要素,按照其自身的特点,纳入各种类型的作品保护之中。最底层的都是计算机程序,也就是代码化指令序列,再往上的情况就比较复杂。比如,角色扮演类游戏,如果其中情节的独创性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则可以按文学作品来保护;如果其中的画面、人物形象或道具的造型设计等达到独创性要求,则可以按美术作品来保护;如果连续的画面所形成的动态效果具有独创性,则可以按视听作品(电影作品或其他类型)来保护;如果其中的音乐和舞蹈,达到相关要求,则可以分别按音乐作品和舞蹈作品来保护。这种分要素保护的机制,各主要国家之间没有太大的区别。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国内有观点把游戏规则作为作品来保护,但这一观点并未被其他国家认可。因此,如果以游戏规则为作品在境外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大概率是会被驳回的。
国内法院
能否行使管辖权
高卫萍: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刑事管辖权与民事管辖权存在很大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主要有两个连接点,一个是侵权行为地,一个是被告住所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将管辖权的连接点进行了扩展。但对于被侵权人住所地,也就是权利人住所地能否作为刑事侵权的连接点,我个人是持否定态度的。孙秀丽:从刑事角度看,因为出海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权利人很有可能是我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单位,如果在境外被侵权,能否适用我国《刑法》第8条关于保护管辖的规定,关键就是法条中“对我国公民的犯罪”能否解释为针对我国单位的犯罪。
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承认单位与自然人的同等法律地位,因此应当将这里的“公民”作扩大解释。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中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我国刑法对于属人管辖的规定,未将单位包括在内,故在保护管辖中,也不宜将被害人扩大至单位;对于发生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单位的犯罪的情形,必须尊重和考虑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
出海网络游戏与“同人作品”
之间的版权争议
任玲玲:“同人作品”目前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作品类型。网络游戏的“同人作品”可能表现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多种形式。
“同人作品”是否被版权保护取决于该“同人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标准。其中,独创性的判断、是否对“原作品”侵权的判断并没有一个独立于其他作品的新标准,因为作品类型的多样化,也无法简单地划定构成侵权的界限,需要基于不同的“同人作品”个案进行判断。
另外,基于“同人作品”在网络游戏“原作品”的推广中能够起到一定作用,各地对“同人作品”认同度也有差异,如何对待“同人作品”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我们可以听听“原作品”权利人的看法。
孙秀丽:关于“同人作品”与原游戏的版权争议问题,我认为主要还是看“在后作品”是否对“在先作品”达到复制的程度,来判断是否侵犯版权。《著作权法》第52条第(六)项规定:侵犯改编权只承担民事责任,不可能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第53条规定中则明确侵犯复制权,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是符合入罪条件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处理刑事领域的案件时,检察机关还是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对作品的思想和表达、改编关系和复制关系等都进行准确地把握和区分,不是仅靠内心感官性的判断,而是要进行实质性的判断。
高卫萍:以往对于“同人作品”的讨论涉及小说等文学作品比较多,同人网络游戏是近年来比较新的一个事物。
我个人认为,相关侵权成立与否的判断逻辑其实都是一致的,即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
目前,各国对于“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性,网络游戏的“同人作品”出海,还是需要结合出海目标市场的法律规定和文化背景,采取较为谨慎地态度,以避免侵权产生的可能性。
(召集人: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徐翀;发言整理: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应亦然 丁成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