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实务探索

刑事案件中案发侦破经过的审查思路及要点

刘磊

本文字数: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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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磊

  案发侦破经过是刑事案件中线索信息的来源及案件侦破的完整经过,是对全案案发、侦破过程中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评判并综合归纳分析后作出的完整准确、详略得当的认定。

  案发侦破经过的准确查明影响着案件管辖权确定、犯罪事实审查、证据分析采信、量刑情节认定、涉案物品处置等一系列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意义重大。对案发侦破经过的准确审查是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案发侦破经过的审查内容

  案发侦破经过的主要内容包括线索来源、发破案经过、案情概要、被告人到案经过和供述、现场勘验、查扣物品情况及同案犯情况等。司法实践中,案发侦破经过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发破案经过的详细性与完整性

  审查时,需关注发破案经过的详细性和完整性,发破案经过应详细记录案件的发现、侦查、抓捕、审讯等各个环节,并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印证。同时,还需注意发破案经过的表述是否清晰、准确、符合逻辑,避免使用模糊或夸大的用语。

  二、侦破过程的逻辑性与合理性

  侦破过程应体现逻辑性和合理性,即侦查机关通过何种方式、何种手段发现线索、锁定被告人并最终破案。审查时需关注侦破过程中的每一个关键环节,如线索的发现、证据的收集、被告人的到案等。

  三、侦查行为的规范性与合规性

  侦查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在审查案发侦破经过时,需关注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

  四、证据的全面性与合法性

  应确保证据的系统性和合法性,对侦查机关收集的每一份证据的来源、取证程序及保存方式均严格进行审查,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取证程序合法。

  五、量刑情节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在审查案发侦破经过时,需特别注意对被告人量刑情节的审查,尤其是对自首、坦白、立功等常见量刑情节的认定更要进行专门、细致的审查,确保每一个量刑情节的认定都符合法律规定。

  案发侦破经过应当着重审查发破案经过的详细性与完整性、侦破过程的逻辑性与合理性、侦查行为的规范性与合规性、证据的全面性与合法性、量刑情节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容易存在的误区

  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对案发侦破经过的审查过于依赖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将发破案经过等同于案发侦破经过的情形。发破案经过是侦查人员对案发过程、线索来源、侦破过程以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所做陈述性的书面材料的总结。发破案经过不同于案发侦破经过,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1.发破案经过仅是案发侦破经过审查中的一项素材资料,其他应综合审查的材料还包括《报案记录》《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情况》以及侦查人员的证言等材料,案发侦破经过的审查认定是对上述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后的总结归纳。

  2.发破案经过是侦查人员根据办案过程中的经历和回忆对相关事实进行文字描述和记载,以客观描述为限,不掺杂主观上的认识和判断,无价值评判。而案发侦破经过则是法官对经庭审查证的案情和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为准确、全面查明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与抽象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对应关系,通过主观的思考、提炼和价值判断后,所作出的评判和归纳。

  3.发破案经过中对量刑情节的描述仅是认定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的一项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在审查案发侦破经过时,应将发破案经过与其他证据材料相结合,并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评判被告人的相应量刑情节。

  案发侦破经过的审查不是简单、直接查看侦查机关所做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材料。发破案经过不同于案发侦破经过,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案发侦破经过的审查要点

  一、案件线索来源的审查

  案件线索来源是指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有关材料的渠道或途径。案件线索来源的查明既可以审查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确定管辖权,同时也是认定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的依据。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群众举报

  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的,应当具体审查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途径及举报的具体内容,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联程度。

  2.其他人检举

  其他人员检举的,应当审查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方式、举报的具体内容,侦查机关侦查过程和查证的案件事实。

  3.被害人报案

  被害人报案的,应当审查被害人的身份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方式、举报内容及侦查机关的受理过程、侦查过程。

  4.自查发现

  侦查机关自查发现案件线索的,应当审查具体由哪个机关如何发现的案件线索,以及该线索对犯罪事实的提示程度。

  5.线索移送

  其他机关或单位移送犯罪线索的,应当查明移送机关或单位信息、移送时间、线索内容等信息。

  6.主动投案

  被告人主动投案的,应当审查是其本人主动投案、他人陪同投案还是委托投案,并详细查明投案的时间、地点、投案方式,到案后的供述情况、供述内容与侦查机关已掌握的事实的关联程度,是否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有无带抓其他同案犯,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等信息。

  案件线索来源的查明既可以体现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也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的依据。

  二、犯罪相关信息及被告人到案经过的审查

  该部分应当审查犯罪的时间、地点、涉案人员情况及简要案情,具体包括被告人的犯罪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抓获时间、地点,抓捕人员、抓捕过程、见证人、被告人有无拒捕行为等。相关时间、地点应当具体、明确,犯罪时间可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是否构成累犯,犯罪地点可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抓捕时间和地点可以作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表现,被告人有无拒捕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行为,抓捕人员和其他见证人信息可以认定侦查机关的抓捕经过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在多人多节犯罪中,不仅要查明每名被告人到案的过程,还需要查明每名被告人所参与的每一节犯罪的情况,以及各名被告人、各节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逻辑周延性。

  犯罪相关信息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的审查应查明犯罪的时间、地点、涉案人员情况及简要案情。在多人多节犯罪中,还要查明每名被告人所参与的每一节犯罪的情况,以及各名被告人、各节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逻辑周延性。

  三、现场勘验、检查、查扣物品情况的审查

  应当查明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查扣物品清单、见证人信息及照片等相关材料,确保侦查机关的勘验、查控物品行为的合法性。

  四、其他同案犯的相关信息的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审查查获的同案犯信息及其到案经过,具体包括同案犯的身份信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工以及同案犯是否到案、到案经过、处理情况等信息。该部分的审查可以帮助查明涉案组织情况、人物关系、主从犯的区分、作案手段等细节,如果被告人有协助抓捕同案犯或劝说同案犯主动投案自首的,还可能涉及被告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的认定。

  作者系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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