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法响 记者 章炜
外卖员小刘驾驶电瓶车通过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段时,未能注意到前方施工路面有严重落差、高低不平的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轻微受损。经检查,小刘腿部软组织挫伤、手部擦伤。小刘认为,施工方应赔偿全部医疗费和承担车辆维修费,而施工方不同意小刘的赔偿要求。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多次协商无果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引导下,双方前往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施工方未设置警示标志
调委会接案后,调解员通过现场勘查了解到,小刘描述的情况属实,事发路段确实存在因施工导致的道路严重落差、高低不平的情况,而施工方至今也未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随后,调解员找到了处理该事故的民警,并查看了该路段的监控视频,监控中显示小刘车速过快,未能及时留意前方情况。结合各方情况,民警认定事故主要责任在施工方,小刘承担次要责任。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调解员联系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第二天在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第二天,小刘和施工方负责人如约到达调解室。一开始,小刘的情绪十分激动,开始述说电瓶车损坏、事故受伤给自己的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调解员立即安抚小刘的情绪,并表示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尽力帮助他解决此纠纷。待小刘情绪平稳后,调解员开始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小刘表示希望施工方全额赔偿其车辆修理费和医疗费,施工方负责人则不同意赔偿。
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调解员经过分析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施工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关于责任承担,调解员首先给双方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地面施工侵权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若施工方不能证明自己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施工方在施工时,未在施工路段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给行人通行留下了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小刘在行驶过程中车速过快,超速行驶,未能及时发现道路存在问题并采取措施避让,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各自担责,达成调解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同上述责任承担划分。施工方负责人表示愿意赔偿,但不能接受小刘提出的赔偿金额,认为小刘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施工方未设置明显安全警告标志是有过错,但马路上的高低落差很明显,小刘如果及时发现,就完全有能力避让。
小刘自己也承认当时车速的确太快,发现高低落差时已无法避让。小刘表示,此次事故并不严重,只要求赔偿电瓶车的维修费和医疗费共6000元。虽然医生开了10天病假,但自己车速过快确实有过错,他表示愿意自行承担误工费。
通过调解员的普法,施工方负责人明白了自己的确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表示愿意赔偿小刘的车辆修理费以及医疗费。最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施工方自愿承担小刘医疗费3700元,及电瓶车维修费2300元,共计6000元。施工方立即消除施工地的安全隐患,设立警示标志。施工方负责人以现金方式当场支付了上述赔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时候部分施工单位在赶工时,易忽视安全问题,继而引发交通事故。对于此类工程施工隐患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既要快速处置,又要依法依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责任分担的分歧。调解员进行一对一调解,在明确施工队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也指出小刘自身存在不够谨慎的过错,引导双方各自做出让步,最终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运用自身的法律素养,秉持公平公正的立场和专业态度进行调解。面对争议焦点,从法理情理入手,注重依法调解,明确双方责任,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