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刘 豪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第六支队政委
蒋玉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王建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陶琛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孙 颖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
随着跨国人员流动愈发频繁,跨境犯罪案件随之增多。跨境刑事案件,尤其是跨境杀人、抢劫、绑架等重罪案件高质效办理,能够向世界彰显中国有效打击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心,展现良好的国际形象。涉外重罪案件在我国审理时,需要全面从境外调取物证、勘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这一方面需要依托良好的刑事司法协助,另一方面也十分考验证据转化在内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
境外重罪案件在我国审理的追诉时效
刘豪:我们历年来侦办过多起案发地在国外的重罪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国际执法合作,案情复杂、取证环节多、侦查耗时长。我们与国外警方开展案件协作主要通过三种渠道:一是国际刑警渠道;二是刑事司法协助渠道;三是外交渠道。从这些渠道转来的协查案件都是所在国已经立案开展调查的案件。尤其是杀人、绑架、贩毒等重罪案件更是全世界公认的犯罪行为。
我们开展协查的方式包括追查犯罪嫌疑人下落、询问证人、采集DNA物证、查询银行信息等。这类重罪案件如果最终确定由我国管辖,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国际执法合作程序移送我国,在犯罪嫌疑人偷逃回国存在隐匿行为的情况下,我认为可以适用《刑法》第88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这类案件一般也是被害人本人或者家属强烈要求打击的,在因管辖权不确定国内未立案的情况下,也可以认为属于《刑法》第88条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未立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境外取证的证据合法性审查
蒋玉婷:涉外案件中,大量关键证据材料由境外侦查机关移送,但不同国家间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不同的,取证的程序也存在差异,国外获取的证据是否能有效转化和使用是我们审查证据时经常遇到的问题。一般而言,在审查证据时会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充分重视证据形式的审查。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境外警方及时、充分沟通,在确认证据来源合法的情况下,对取证程序与我国不同但系依照当地刑事证据规则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确认其证据效力。可以通过调阅当事国的刑法、刑诉法典和警方办案规则等对证据作合理说明。另外,对于取证程序不符合案发地国法律的情况,我认为还要综合全案情况来分析判断。如果该类证据确实非常关键也不严重违反我国刑诉法规定,不宜一概予以排除。第二,要对证据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内容不符合我国刑诉法要求的证据,对相关内容应当予以核实,可以通过证据补强或重新收集等方式,使相关证据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对境外警方提供的证据内容如果存在疑问的,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引导进一步侦查。比如:对一些账单、清单类的证据材料,我们在案件办理中会要求当地警方安排专业人员予以解读,以明确其中具体内容、代码的专业含义,必要时可以要求进行相应标注,以便更高质效地实现庭审的举证质证。
第三,如果在获得当地警方准许后,我国侦查机关可以开展侦查活动。对于此类证据,应当以我国刑诉法为可采性判断标准。
涉外重罪案件的侦诉协同与规则完善
王建平:对于证据在境外的情况,侦查机关赴境外取证一般情况下要走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实践中该程序效率普遍不高,花费时间精力较多,且有很多限制。因此,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会邀请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听取案件介绍,阅看证据材料,分享掌握案情。必要时组成联合取证组,检察机关会从程序和逻辑方面对侦查机关取证提出完善的建议,经过充分论证形成完备的取证提纲。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以下两点可以进一步优化:一是新增启动刑事司法协助后的案件中止;二是强化引渡法和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衔接完善,尤其是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对外国裁判的执行仅限于移管被判刑人,是否有可能拓宽范围,也值得研究。
蒋玉婷:进行境外调查取证,务必要坚持一次性、高质量完成取证的原则。在此过程中,深化公检协作机制就非常重要且必要,可以说是高质效办好涉外案件的必由之路。对于一些涉外重罪案件,可以组成公检联合调查取证小组,共同赴境外开展取证工作。对涉外的重罪案件而言,检察机关亲历性取证应该说更有其实践意义,一方面有利于确保证据质量,保障后期庭审顺利进行;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出现重复取证而拖累诉讼进程。对于优化协同取证工作机制,可以在目前基础上,探索警务合作的检察深度介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主导职能。
陶琛怡:从法院审理角度来说,如果在审理阶段发现涉外证据的一些问题,如何解决审限问题是现实且必要的。在涉外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证据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复核,可以考虑对审限作一定宽延。
孙颖:建议夯实基础工作,不同国家移送的证据材料有一定差异,可以收集、整理、比较涉外刑事证据移送特点,形成证据审查标准指引,明确证据直接适用和转化适用的范围;建议制定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操作规程,确保办案程序规范性;总结涉外案件办理经验,提升涉外刑事检察业务水平。
(召集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黄翀;发言整理: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张楚昊 张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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