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手持赴美录取通知书,却未如愿入学?

青浦法院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陈姝楠/刘诗杰/邵文龙

本文字数:1425

  □  见习记者  陈姝楠  通讯员  刘诗杰  邵文龙

  目前,出国留学成为了不少学子的选择,但留学申请手续复杂繁琐,拿到录取通知书还远不是终点。留学服务机构未尽“留位费”提示义务,学生被多家海外高校录取后未能成功赴美留学,法院将如何认定责任?日前,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留学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收了“留位费”,却未能入学

  张大树的女儿张小梅正就读高中,张大树计划待张小梅高中毕业后,至美国高校留学。丰收教育中心是一家由刘雪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教育咨询行业从业多年。

  2019年,双方经过磋商,共同签订了《委托合同书》,约定丰收教育中心为张小梅提供美国大学本科申请咨询服务,中介服务费22万元。张大树便按丰收教育中心要求将费用交付给了秋天教育咨询公司。其间,丰收教育中心协助张小梅办理手续,并申请了加拿大、美国、新加坡等国的多家海外高校。

  2022年3月,丰收教育中心在升学群内发送了某加拿大高校及多家美国大学给张小梅的录取通知。

  2022年5月,张大树从朋友处得知赴美国留学通常需要在5月1日前按照学校要求交入学留位费,该学校才会给留学生预留入学名额。于是联系丰收教育中心了解情况,丰收教育中心称美国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上载明了交付留位费的时间,现在已经过了学校的交费期。

  后张小梅未能赴美留学,最终就读于某加拿大高校,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鉴于丰收教育中心业已注销,张大树将丰收教育中心的出资人刘雪和收取中介服务费的秋天教育咨询公司诉至法院。

  张大树诉称,被告未及时提示录取通知中关于2022年5月1日前需缴纳入学留位费的要求,导致张小梅失去被美国高校录取的机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除已经退还的部分款项外,被告还应退回剩余合同服务费19万余元。

  被告方辩称,涉案合同是服务合同,被告方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将录取通知及时地进行了转达,且张小梅最终成功入读某加拿大高校。

  法院:赔偿违约损失5万元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录取通知书中的“留位费”系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履行中委托人及受托人均应审慎对待的事项。丰收教育中心作为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张大树缴纳“留位费”系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应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妥善地提供及时通知、审慎提示、专业解读等服务。

  委托人张大树因其自身重大过失而未注意“留位费”提示条款,而丰收教育中心已经履行主要对价服务,故不构成根本违约,而系履行瑕疵。最终,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雪向原告张大树赔偿违约损失5万元;驳回原告张大树其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大树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留位费”通常是指在出国留学申请过程中,部分海外高校要求学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一笔费用。其可被视为一种定金,确保学生在被录取后会实际入学,而不是占用名额后选择其他高校。学生支付了留位费,高校通常可以保留他们在该校的入学位置,而逾期不支付则可能导致录取资格取消。

  本案中,虽“留位费”未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列出,但其为出国留学不可或缺的一步,即使没有具体条款,留学服务机构也应通过其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向客户明确说明这一费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该项附随义务贯穿合同履行全程。

  作为接受专业服务的委托人应保持必要的审慎态度,有责任对接收到的每项通知进行审核,对于不明确之处应向受托人进行咨询了解,且并不局限于双方合同所规定之事宜,亦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及目的,涵盖于留学中介服务过程中对自身权益有重大影响事项上。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手持赴美录取通知书,却未如愿入学? 陈姝楠/刘诗杰/邵文龙2024-12-17 2 2024年12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