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临近年底,茅台又迎来销售旺季。普通消费者在个体小店买到假茅台酒如何维权?孙先生在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家个体烟酒店内花费11200元购买了四瓶飞天茅台,发现味道不对。孙先生随后向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并委托茅台厂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为维护自身权益,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商户退款并赔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期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茅台厂鉴定为假酒
2024年1月22日,孙先生在谭先生经营的个体烟酒店内购买了飞天茅台四瓶,每瓶2800元,总计11200元。当天,孙先生饮用一瓶,感觉味道不对,两天后,他向礼品回收商家询问真伪,商家告知是假茅台酒。
随后,孙先生向市场监管局报案,该市场监管局委托茅台厂对剩下的三瓶酒进行鉴定。2024年3月7日,茅台厂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辨认(鉴定)结论为:“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孙先生认为谭先生经营的店铺出售假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按照价款金额的十倍赔偿,请求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审理过程中,孙先生又变更了诉请:要求谭先生赔偿33600元,理由为店家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支持三倍赔偿。
商家:对卖假茅台不知情
法庭上,谭先生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由于孙先生已饮用一瓶白酒,该瓶酒已灭失,导致该瓶酒真伪不明,所以仅同意退还孙先生未饮用的三瓶酒款及支付对应价款三倍的赔偿款。谭先生为个体经商户,对销售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不知情,他一直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且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谭先生没有欺诈故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十倍赔偿基于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孙先生购买的案涉商品虽然是假冒注册商标,但不等同于假酒,孙先生无证据证明案涉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查明,2024年7月12日,谭先生经营的个体店经核准注销。
审理过程中,谭先生委托一家检测公司对案涉三瓶白酒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测。2024年8月21日,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样品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要求。”根据报告中记载的详细检测项目显示,检测项目:乙醇浓度(酒精度),技术要求为53.0±1.0,检验结果为51.7,定量限:0.1,判定:不符合。其余检验项目均符合技术要求,案涉三瓶白酒的三份《检验报告》结论均相同。同时,双方均确认案涉三瓶白酒均因检测用尽。
法院:店家出售假冒商标的商品,退赔基数为4瓶
法院认为,孙先生向谭先生购买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谭先生向孙先生交付商品,双方就涉案商品成立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谭先生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孙先生请求解除合同,谭先生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案涉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二,退赔的基数是三瓶还是四瓶?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并不等同于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标准。且根据谭先生提交的检测报告,案涉商品除了酒精浓度稍低于技术要求,其余检测项目均符合谭先生主张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按照常识,酒精浓度低并不会危及人体。因此,孙先生如果继续主张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孙先生变更诉请,请求按价款三倍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虽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确系假冒注册商标,谭先生作为经营者出售假冒茅台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孙先生因此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因此,孙先生主张价款三倍赔偿具有法律和事实有据,应于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谭先生抗辩孙先生无法举证证明已饮用的一瓶白酒亦为假冒注册商标,所以仅同意按三瓶酒退赔。法院认为孙先生是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饮用行为符合购买目的,孙先生主张从谭先生处购买的四瓶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具有高度可能性,如果苛责孙先生对已饮用的一瓶承担举证责任,对孙先生不公平。因此,对谭先生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对孙先生主张退还价款11200元以及赔偿336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谭先生退还孙先生购酒款11200元,赔偿3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