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学院

诉讼法学高端论坛(2024)综述

聚焦诉讼法制改革发展重要议题

朱非

本文字数:1380

  日前,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海南大学法学院、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共同主办的诉讼法学高端论坛(2024)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与诉讼法制发展”研讨会在海口举办。

  与会专家围绕“健全执法司法权力配合制约机制”“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等议题展开研讨。

  需区分强制性侦查与任意性侦查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卞建林教授从历史维度评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实际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各机关重配合轻制约的问题。

  他表示,对于收集手段不合法的证据,需要通过正当程序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此外,要求法院居中裁判与强调公检法相互配合与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这就造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难以推进。

  他认为,需要区分强制性侦查与任意性侦查,并提出约束权力的两个途径:一是权力制约权力,相互制衡相互约束;二是权利对抗权力。

  设置人身强制措施的司法救济制度

  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认为,权力配合制约机制有新的提法和新的内容,如监察权和刑事司法执行权。

  他提出了健全配合制约机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着重解决在不同的执法司法权运行阶段,权力相对封闭运行,缺乏有效外部监督制约的问题;着重解决权力配合制约界限不清、功能混淆的问题;以及解决国家权力相互制约中忽略外部监督的问题。

  他认为,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应当打破长期形成的侦查行为不可诉的观念,设置人身强制措施的司法救济制度;加强财产查处措施的外部审查,如设置检察官审查制度。

  建议在最高法院设置执行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从民事的角度探讨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他认为,民事执行属于“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执行机构设置在法院内部还是交给其他机关,建议在最高法院设置执行局,而在地方,执行局则可以独立于地方人民法院。

  而刑罚的执行,可以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于行政非诉执行,可以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由行政机关执行;对于民事案件,鉴于人民法院已有丰富的经验积累和资源,由法院执行具有相应的基础。

  需提升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能力

  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常务副院长章志远教授从三个层面探讨了行政检察的发展与争议。

  首先,我国行政裁判存在裁驳率过高的问题,这反映了对起诉条件的过度要求,检察院应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提升国家吸纳争议和保障人权的能力。

  其次,针对行政执法与审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建议赋予检察院“法律统一适用监督机关”的地位,强化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最后,国家需提升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能力,司法工作应实现法理、情理与事理的统一。目前,法院对“情理”融入裁判的态度不一,这为检察院提供了重要作为空间。

  执行裁决程序应与略式程序相适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认为,“执行难”是治理问题;“执行乱”是制约问题,关键在于约束执行权、规范执行行为。

  目前,以“分权-分段-集约”为核心的改革实践未真正建立执行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比较法研究,民事强制执行应遵循四个原则:严格界定执行权边界;分类处理执行事务;多元化设置执行机构;裁决与实施交错运行。

  她建议当前改革应聚焦执行裁决程序,与略式程序相适配。我国尚不具备将执行机构从人民法院分离的条件,且若采取外分方案,必须整体外分执行权,避免分散化造成运行障碍。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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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2聚焦诉讼法制改革发展重要议题 朱非2024-12-18 2 2024年12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