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朱阿婆长期在一家位于静安区的护理院做全身护理。在一次护理过程中,工作人员不慎将酒精灯打翻,致使朱阿婆背部大面积烫伤,住院治疗三个月。朱阿婆出院后,曾多次与护理院负责人胡先生进行理赔协商。双方就金额和事故责任方面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今年3月,朱阿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至静安区共和新路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背部大面积烧伤,住院三个月
调解员分别对朱阿婆和护理院负责人胡先生进行询问,以了解事情经过及双方诉求。朱阿婆表示,自己在该护理院拔罐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酒精灯打翻,致使自己背部大面积烧伤,住院三个月。出院后,便与胡先生协商索赔事宜,但理赔金额却迟迟无法达成一致。胡先生表示,朱阿婆作为护理院的长期客户,自己在理赔方面已经向公司高层申请最大力度的理赔金额,但护理院认为理赔金额3.5万元过高。
胡先生表示,自己对当时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做过调查,工作人员表示朱阿婆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要与朋友聊天,一直有侧面翻身行为,该行为导致工作台晃动致使酒精灯打翻,所以朱阿婆也有一定责任,故希望朱阿婆能减少理赔金额。
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首先让双方当事人相互阐述自己对本次纠纷的看法和诉求。面对朱阿婆赔偿金额的诉求,胡先生表示自己已向公司高层申请了最大限度的补偿金额,但朱阿婆现在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希望朱阿婆可以适当降低,并承诺朱阿婆之后在该护理院进行的护理服务可以得到一定的优惠。
朱阿婆表示,如果初次协商时护理院就如此表态,自己会同意该方案,但现在经多次协商未果,护理院还将事故责任推到自己身上。这种推卸责任的行为让朱阿婆感到很气愤,认为对方没有诚意,故拒绝调整理赔金额。
护理院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调解陷入僵局之际,调解员分别与朱阿婆和胡先生进行沟通。调解员劝导胡先生应先承认护理院在事故中存在过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使酒精灯打翻有朱阿婆的部分原因,但工作台如此轻易就能晃动,护理院也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调解员随后劝解朱阿婆,作为护理院的长期客户,护理院既然提出之后会给予优惠,对朱阿婆而言也是另一种形式的补偿。对于调解员的劝解,朱阿婆表示赞同,并表示可以考虑一下赔偿金额。
调解员与双方单独沟通后,回到会议室继续进行调解。胡先生率先表态,他代表护理院向朱阿婆表达歉意,并深鞠一躬。随后,胡先生向朱阿婆提出希望将赔偿金额下调至3万元,并承诺待她康复后,可在护理院享受一年的九折优惠,朱阿婆表示自己已感受到对方的诚意,愿意接受对方的提议。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护理院向朱阿婆支付赔偿金额3万元,护理院给予朱阿婆为期一年的九折优惠。经回访,双方纠纷无反复,并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纠纷得到化解。
【案件启示】
本次调解比较顺利,一方面在于调解双方都愿意让步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在于调解员先采用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与双方分别进行沟通,充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和双方的看法、诉求,这样可以抓住主要矛盾,在正式调解中更好地“对症下药”,对争议焦点展开调解。
在调解技巧上,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根据当事人的态度,采取恰当的调解步骤和方法。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有效解决争议。调解成功后,调解员及时回访,以保证协议彻底履行,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