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传单侠”在小区“自由行”法官:违法行为要不得

张宇桐/徐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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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员  张宇桐  记者  徐荔

  “健身送好礼”“租房可找……”当下班走进小区,各种传单迎面而来,或直接塞到手中,或张贴在外墙、楼道、家门口等处,让人心烦意乱。大家可知道,类似未经允许随意在小区内发传单的行为其实是违法行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办理过一起涉传单发放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案件回顾>>>

  被小广告、商品传单“突袭”,是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的事,令人十分头疼。对于商户而言,发放传单是传统商业宣传,特别是“地推”的主要模式,在大街小巷,常常能看到派单人员的身影,他们将一张张传单递到过往行人手中,期望能精准投放目标群体。

  但在传单发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能盲目追求宣传效果而肆意妄为。各个城市也已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商户在不同地点经营时应当提前了解当地关于广告宣传的各项规定,比如哪些区域属于禁止发放传单的范围等。

  杨浦法院办理的这起案件即与传单发放有关:上海某街道办事处向杨浦法院提交申请,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

  据调查,被执行人某健身公司在公共场所及小区内散发经营性宣传品,并多次跟随小区业主至住宅楼栋、在门外放置宣传品等,该行为属于利用或组织在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了《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的相关规定。

  某健身公司在收到上述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杨浦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作出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该街道于是向杨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该案中,某健身公司在门店周边辐射2公里的公共区域以及附近小区内发放传单,违反了相关规定。同时,虽然发放宣传印刷品广告单的是个人,但其是受某健身公司指派,在公共场所以及小区内发放经营性宣传品,某健身公司是直接获利者。因此,相关街道办事处认定该行为主体是公司,以公司为主体予以查处于法有据。

  另需要注意的是,商户发放传单,特别是进入小区楼栋内将传单发放到居民住宅,不仅在实际层面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困扰,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上海,也明确规定了禁止在主要道路、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若有上述行为应予以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那么,面对传单、小广告等,商户和受众应该怎样处理?法官建议:

  对于商户来说,广告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商户应选择合法规范的广告宣传途径和方式,特别在互联网时代,可以运用更合适、更高效、更低成本的宣传方式。

  若选择发放传单的宣传方式,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做好报批等手续。在商户门店附近通过传单方式招揽顾客,也应当注意对公共场所环境的维护,出现传单可能被丢弃、乱放等破坏环境的情况时,商户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同时,要注意传单的内容,不应有不合法或不合规的商业宣传内容,也不应当采取打扰他人生活的方式进行,更不应该发展为对他人的骚扰。

  对受众来说,对于商品信息的获取应通过正规的渠道,防止财产和人身损害。倘若遇到乱发经营性宣传品等行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一起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和秩序。倘若遇到严重扰乱自身生活秩序,影响日常生活并产生损失的乱发小广告行为,受众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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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5“传单侠”在小区“自由行”法官:违法行为要不得 张宇桐/徐荔2024-12-20 2 2024年12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