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刘月 庄晨曦
成为加盟商后原本享受着每年的返利奖励,然而合同到期后,剩余返利却直接清零,加盟商以格式条款为由将特许方告上法庭。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返利相关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而引起的特许经营合同案件,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推定双方对系争条款进行过协商确认,最终认定原告主张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2016年起,被告申田公司(化名)与原告杰浩公司(化名)每年签订加盟合同,多份合同中约定:申田公司每年可按加盟方杰浩公司上年度净出货额给予杰浩公司一定返利,进货奖励不得提现,只可用于出货时抵扣。如双方的加盟合同终止,则剩余进货奖励清零不再抵扣。
2021年,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加盟合同终止后,申田公司未给予杰浩公司剩余返利款,杰浩公司以前述合同条款系无效的格式条款为由起诉申田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返利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格式条款的关键在于判断该条款是否经过合同当事人协商确认,而协商确认旨在让当事人明确知晓理解条款内容并以此作出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缔约行为。
首先,本案属特许经营合同,虽特许方处于较为强势地位,但返利规则以附件形式出现,根据商业惯例,返利规则会根据每年的盈利情况做适当调整,并非一成不变、完全不能进行协商的条款。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几份合同中,返利比例也进行过微调,涉及的抵扣货物种类也进行过调整,故客观上双方可以就该条款进行沟通,如原告不认可系争条款,可以不签订合同或调整合同其他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
其次,在双方并未保留磋商记录的情况下,不能机械地认定系争条款一定未经协商,仍需要结合条款的性质、内容、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并结合商业常识进行认定。协商过程也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为必须要有讨价还价的过程,并未提出异议且积极履行该条款的行动亦可作为默许、认可,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经过协商确认。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从2016年开始合作至2021年底终止合作,其间续签多份合同。此外,当事人提供了2018年加盟合同及涉案合同,经比对,两份合同中均载明了“进货奖励不得提现且合同终止后进货奖励清零不再抵扣”的条款,原告在履行前份合同时,对于返利条款并未提出异议并续签合同,说明其在订立涉案合同时,已明确知晓并理解该条款的具体内容。
最后,原告作为加盟商,返利条款应属其重点关注的内容,返利条款细化规则以合同附件形式出现,原告所主张限制其权利的“返利不得提现、合同终止返利清零”条款与返利规则条款表述在同一段落中,从位置看,并非不易注意、查明的条款,现原告在合同终止时主张其并不知晓前述条款内容,与常理不符。从多份合同稳定履行的情况来看,结合商业惯例,可以推定双方对系争条款进行过协商确认。
综上,原告杰浩公司主张系争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杰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