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金静华 陈诗若
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继承人的情况下,其生前所欠债务应当由谁来偿还?近期,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受理并审结了《民法典》实施后该院首例变更被执行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2021年7月,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根据普陀法院2020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归还借款29万余元。普陀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某20余万元,剩余部分执行未果,于2021年9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次年2月,张某死亡。据悉,张某离婚且无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2023年9月,他案债权人前往张某生前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请,指定该区民政局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管理人。次月,该区法院判决将该区民政局指定为张某的遗产管理人,该判决现已生效。因此,银行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普陀法院申请变更张某遗产管理人民政局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在审理该案时,法官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被执行人死亡后无遗产继承人,基层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是否可以直接被变更为被执行人清偿债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民政局委托两名代理人到庭并向法庭陈述称,虽然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不少,但被申请变更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还是首例,并当庭表明同意申请执行人的变更申请,愿意在其管理的被执行人张某遗产范围内依法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第1146条,以及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普陀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变更申请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也对裁决结果认可且未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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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剧,涉孤寡老人的遗产处置问题日益突出,对此,《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有助于解决“无人管理、无人处置”的遗产处置难题,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有哪些条件?依据《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扶养人、处理丧葬事宜的亲友等与遗产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是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的启动要件,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则为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前置条件。
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主动关注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情况。申请执行人在得知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况下,还要持续重点关注其遗产继承情况,如无继承人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则可尽快向被执行人生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也为后续的顺利执行提供保障。如果遇到类似本案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也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