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律人手记

雇佣亲戚收房租 13万租金被私吞

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对新手妈妈该如何量刑?

王子璇

本文字数:2550

  □  王子璇

  今年8月,我作为新人入职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也就是在这个夏天,我所在的第一检察部收到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盗窃案件。

  盗窃案件通常都较为简单,但我在协助检察官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却发现,即使是简案也不能简办,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关系着他人的人生,甚至一个家庭的未来。

  她是怎么知道支付密码的?

  这是一起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盗窃案件。检察官将本案厚厚的四本卷宗交给了我,让我来协助他办理,并让我思考本案是应该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接到这一任务,我立刻带着诸多问题去翻阅案卷以寻找相应的答案。

  根据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本案发生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江某受被害人郑某某的雇佣,在郑某某位于宝山区经营的公寓担任前台接待员,并负责通过一个绑定前台微信收款码的工作手机收取住户租金。

  在近两年的工作时间里,江某多次利用事先获取的微信支付密码,将该工作手机微信账户内收取的部分租金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或直接购物消费,经统计,共计13万余元。

  看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我心中产生了一个疑问,江某是如何“事先获取”工作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的?这关系着本案的定罪问题,如果被害人郑某某是出于工作需要的考虑,主动把支付密码告诉江某,那么江某实际上就存在管理微信钱包内资金的职责,她盗窃该工作手机所绑定的微信钱包中的资金就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她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为了解答心中的疑问,我继续翻阅案卷。

  我发现,江某在讯问笔录中供述称,她在前台工作期间只是负责通过使用该工作手机查看、确认租客房租的支付情况,并开具收据。江某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看到郑某某用这个工作手机打开了微信钱包,并发现微信钱包的支付密码似乎是和开机密码一样的。等郑某某离开后,江某便尝试在相关微信钱包中输入了开机密码,结果果然一样。她就这样掌握了微信钱包的支付密码。

  看到这里,我理清了思路。郑某某虽然将工作手机交于江某管理,并告知了工作手机的开机密码,并且微信钱包支付密码和开机密码是一致的,但是郑某某并没有主动将微信钱包支付密码告知江某,江某也没有管理工作手机中绑定的微信钱包的职责。

  我据此认为,江某陆续将总计13万余元的钱转到自己个人的微信账号上的行为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涉嫌构成盗窃罪。

  后悔莫及又经济困难的新手妈妈

  除了弄清定罪问题,作为检察机关还需要解决的另一问题,便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建议。江某的行为应该怎么量刑呢?

  我在思考的时候发现,其实这起案件还有些特殊之处。比如,江某与郑某某不仅仅是简单的雇佣关系,他们还是亲戚。而且当时江某刚生完孩子不久,正处于哺乳期,她并未与孩子的父亲一起生活,独自一人抚养着孩子。此外,江某盗窃的钱款已经都被她用于日常开销了,她的经济情况比较困难,没有聘请律师,也没有能力退还犯罪所得。

  考虑到江某的特殊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她的诉讼权利以及更方便地开展工作,我们向法律援助中心为她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后续通过法律援助律师多次与江某交流,我了解到江某对自己实施的盗窃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愿意认罪认罚,也想要尽快筹措资金退还犯罪所得给郑某某。可是,她当下处于哺乳期,又是一个人照顾孩子无法马上工作,没有经济来源,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筹措资金。

  考虑到江某的实际情况,我们申请延长了本案的办理期限,帮江某争取筹措资金退还犯罪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书的时间。我们希望江某可以尽快退还犯罪所得给被害人,以最快速度且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之前遭受的经济损失。

  其实,知道江某的个人情况后,我的心情是复杂的。

  一方面我感到有些气愤,江某和郑某某是亲戚,知道江某的经济条件不算好,郑某某雇佣她在自己的公寓担任的前台工作,这也算是亲属之间的一种互帮互助,但是江某竟不顾亲属之情,偷了那么多钱。她当时没有一点愧疚感吗?

  而且,江某的孩子刚出生不久,江某如果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到监狱服刑,不但会缺席孩子的童年和成长的关键时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她的前科劣迹还可能对孩子日后的生活、就业等造成很多负面影响……

  江某的行为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

  另一方面,我还感到有些悲伤。后来,在与江某及她的律师的交流中,我能感受到江某的认罪态度良好,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内心十分后悔,也非常愿意去努力筹措资金,退还犯罪所得给被害人,以此弥补自己的过错。

  可是世上没有后悔药,也没有重来一次的机会。尽管江某现在后悔万分,但她毕竟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一旦触犯了刑法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适用缓刑得到法院采纳

  考虑到江某虽然盗窃数额巨大,但是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尚处于哺乳期等多个情节。并且今年9月初,江某已经退还了7万元的犯罪所得,郑某某也出具了谅解书。

  综合相关情况,我们决定提出对江某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在律师陪同江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那天,我能够感受到江某的行为、表情是拘谨的,对自己的盗窃行为是懊悔不已的。她在得知我们提出对她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时,向我们表示,自己已经深刻认识到了错误,为了退还犯罪所得也向别人借了很多钱。

  “我一定会找一份工作,一边赚钱退还剩余的犯罪所得和借款,一边在家好好地照顾孩子,以后绝对不会再犯。”江某保证道。

  不久后,我们以江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最终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量刑建议,对江某适用了缓刑。至此,本案终于告一段落。

  回头去看江某的案件,令人唏嘘。

  我们通常觉得盗窃案的案情都是较为简单的,但简案不能简办,每一个看上去简单的案件都有着复杂的背景原因,我们在办理案件中的每一个决定都关系着他人的人生,甚至是一个家庭的命运。

  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重要的是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是我一直秉持的工作理念,对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尽力去弥补自己过错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应该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化解矛盾、保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最后,也真心希望江某可以吸取教训,好好工作,好好生活,未来人生一片坦途。

  (作者为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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