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投诉调查

租共享充电宝 超1秒按半小时收费

法律人士: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本文字数:786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李女士近日在使用“×电”共享充电宝时,遇到了计费问题。“租借的共享充电宝收费标准是每30分钟收费4元,我租了不到1小时,却收了我8元。”李女士说。感觉到不对劲,李女士又重新查看了计费规则,结果上面写着“使用时间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的标准计费”。李女士的租借时长为30分钟27秒,尽管超出了不到1分钟,但根据其租借的共享充电宝计费规则,还是按照60分钟计费,因此李女士被收取了8元费用。这一计费方式让李女士感到不满。

  “有些共享充电宝的计费规则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够公平合理。”李女士说,不足60分钟按60分钟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超出1秒钟仍按一个计时单位收费,这种缺乏灵活性的计费规则,让消费者很容易因为短暂的超时而支付额外的费用。“消费者期望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进行计费,即‘用多少付多少’。”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认为,对于共享充电宝的计费规则,如果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这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来自江苏苏州的孙先生也遇到过共享充电宝乱收费的情况。孙先生租借使用的“来×”共享充电宝的收费标准是每30分钟2.5元,使用2分钟内免费,每日封顶60元。然而在正常使用中,仅用了1小时3分钟,就被扣款了12.40元。孙先生认为扣款金额不对,便联系了客服。客服表示,其购买了“1小时超值卡”服务,9.9元一个月。“我没有任何操作购买额外服务,这笔费用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扣的。”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说,《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样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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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投诉调查 B08租共享充电宝 超1秒按半小时收费 2024-12-24 2 2024年12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