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因此,夫妻之间不是动手殴打才算家庭暴力,类似苏女士这样遭遇丈夫持续性谩骂、恐吓的情况,也已经构成家庭暴力。
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该《意见》共24条,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
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同时,《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虽然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但是其中罗列的证据形式,对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情况的取证也具有指引作用。
从日常执业情况来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欠缺证据意识,这对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
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家暴受害者应当摈弃“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