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平 张树腾
“爆竹声中辞旧岁”,烟花爆竹是元旦、春节必不可少的元素,代表着大家对阖家团圆的期盼,对新的一年的憧憬。然而,在一片火树银花之中,有时也潜藏着风险……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邻居玩“加特林”把我家烧了
忙碌一年,原告小东一家开开心心返乡过年。2024年大年初五晚上,一家人正热热闹闹地吃着晚饭,一通来自上海的电话却打破了这祥和的气氛。“是50X业主吗,你家房子着火了!”小东听到“着火”二字,脑袋“嗡”地一声,一家人赶忙连夜开车返回上海。到家一看,火扑灭了,但是南卧室烧得一塌糊涂,南卧室飘窗玻璃还破了一个大洞,其他房间也有烟熏的痕迹。
家里怎么好端端着起火来了?经消防现场勘查分析,本次起火地点为靠近南窗户床边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人为放火、电器路线故障、物质自燃,可能是外来火种导致火灾。
根据公安的走访调查,小东同楼的一楼住户昨天晚上听到门外有人放烟花,在听到很响的两三爆竹声后接着听到玻璃破裂的声音,邻居往窗外看,发现楼里有人家着火,马上就拨打了119电话。有行人看到小李在小桥下面的北岸燃放一种叫“加特林”的烟花,行人经过后,听到身后一声巨响,回头看,就发现河对面的五楼小东家窗户那着火了。
小东认为其房屋过火损失是小李燃放烟花导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赔偿损失。小东诉称,小李应赔偿小东房屋修复费用以及小东因为房屋受损在外租房的租金损失。
小李承认事发当晚他确实在岸边放烟花,但是认定房屋失火是他放烟花导致则缺乏依据,且小东主张的房屋重置损失内容不清、价值不明,小李不同意承担损失。
法院:烟花与火灾存在因果关系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案件事实来看,小李燃放烟花与小东家起火,从时间上和空间上均具有紧密联系。根据监控以及目击人的陈述,小李19:30分左右燃放“加特林”烟花,小东家在19:35左右起火,且周围人称“听到很大的砰的一声后发现小东家起火”;从地点看,小李位于小桥下河岸边燃放“加特林”烟花,而小东房屋位于小区临河最南边的五楼位置,起火的房间窗户面向西南方,与小李燃放烟花的直线距离约4米;从起火原因分析上,不排除外来火种导致;根据监控显示,现场附近没有其他人燃放烟花。
综合而言,小李燃放烟花的行为与小东房屋发生火灾事故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应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中,因小东和小李双方对房屋受损的重置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松江法院依据小东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对小东房屋受损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审价。司法鉴定意见对南卧室修复工程造价原值以及原被告双方对是否需要修复的客卫、阳台、厨房争议工程造价原值作出审价意见。
在鉴定意见书确定小东房屋重置价格损失、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基础上,松江法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小李赔偿小东相应财产损失。
【法官说法】
近两年来,上海法院审理涉烟花爆竹的财产损失赔偿类案件若干件,均是由烟花燃放导致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失纠纷,且时间均集中在元旦、春节等节日的晚上。
因烟花本身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烟花导致火灾事故分两种情况,烟花燃放行为直接导致火灾;因为外来火种引燃烟花或者烟花自燃而引发火灾、加重灾情。
因此,法官提醒,行为人在持有、燃放烟花时均需要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得私自制作烟花爆竹,否则一方面可能导致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持有烟花时,避免在民宅中大量地储存烟花,不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输烟花爆竹;燃放烟花时,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天气和地点。
烟花燃放高度较高、涉及范围较广、居民区楼宇密集,火星易引发玻璃破裂、引燃易燃物、增加火灾风险。燃放前,应仔细查阅烟花燃放说明以及燃放方法,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如避免在大风天气使用、避免烟花中途断火后二次点燃,尽量减少燃放时人身伤害的风险。燃放后应检查是否存在未扑灭的火星等。
本案中,被告燃放的烟花系威力较大的烟花,其燃放喷射射程接近40米。而燃放地点距离小东家直线距离大概4米,根据照片显示烟花火星喷射范围较广,危险性较高;小李在朝向居民楼和景观树木的方向燃放烟花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小李对火灾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