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先款后货”还是“先货后款”?

法院:同时履行

姚佳颖/沈媛

本文字数:1234

  □  记者  沈媛  通讯员  姚佳颖

  当商业交易的双方均要求对方先行履行义务,签署的合同却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时,如何裁判以确保交易的公平与效率?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并作出同时履行判决。

  加急加工一批服装,谁先履行?

  2021年12月,上海某设计公司联系孙某代为加急加工一批服装,并约定服装加工费为85095元。加工完成后,孙某向该公司交付了该订单项下的2款服装,由于在之前的合作中该公司存在多次拖延付款的情况,孙某要求该订单项下其他6款加工费款到交货,而该公司担心付款后孙某不发货,一直拒绝付款。

  孙某一纸诉状将设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加工费85095元。

  被告上海某设计公司辩称,原告未向被告交付约定的成品,其已构成违约,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该部分加工费;原、被告此前合作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均约定付款方式为先交货后付款,从未达成先付款后交货的合意,故原告以拒交货物来要挟被告先付款的要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庭审中,被告上海设计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2月签订的服装加工订单,退还面辅料并支付违约金等损失。

  针对被告反诉,原告孙某辩称:原告已完成订单项下所有加工服务,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服装加工材料均已用于服装制作,返还材料已无实际履行可能,系因被告拒绝提货才造成该批服装仍在原告处;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因被告在之前合作中多次拖延付款,原告才在此次订单提货时要求先付款后提货。

  法院判决:双方同时履行

  法院梳理后发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订单能否予以解除?如不予解除该如何继续履行?

  关于订单能否解除,法院认为,首先,从订约情况来看,在案证据证明双方在微信沟通过程中,未对交货期限、付款时间两项合同要素达成合意。

  其次,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庭审中自认,原告已基本完成该订单项下所有服装的加工。原告未按时交货的原因系双方对付款方式未达一致,且被告在之前合同履行中存在拖欠加工费的情形。

  最后,原告在被告初次验收时已完成加工,应向原告支付加工款,如收货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可再行主张整改、重做、减价等权利,但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加工款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解除订单的理由。

  另外,被告作为定作方,有销售成品服装的渠道,由被告收取服装进行处理更有利于实现该批服装的最大价值。故对被告关于解除订单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该订单需继续履行。

  关于订单如何继续履行,法院认为,从定作合同的特征来看,定作方对加工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检验系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未经交付检验便要求支付报酬势必将定作方置于弱势地位,有失公允。原告要求被告先支付加工费才交货的主张既无约定依据,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原被告之前的交易习惯以及被告的违约付款行为,判决原告应在被告支付该订单项下加工费的同时,向被告交付该订单项下成品服装。鉴于原告在订单的履行中存在部分服装质量返修的事实,对相应的加工费主张予以调整。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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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先款后货”还是“先货后款”? 姚佳颖/沈媛2025-01-03 2 2025年01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