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逄 政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袁 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徐 姿 上海市闵行区纪委监委干部
高 静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董思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 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新型隐性腐败是相对传统腐败犯罪而言,“权钱交易”的行为更加隐蔽、复杂、间接,往往隐藏在看似合法的程序、商业活动或人际交往背后。近年来,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新型隐性腐败案件中碰到一系列疑难问题,有待深入研讨。
新型隐性腐败的主要特点
逄政: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腐败的手段也越发的隐蔽变形、翻新升级,呈现出腐败主体隐形化、行贿方式间接化,好处占有非己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贿赂标的虚拟化、权钱关联割裂化等一系列新的特征,给司法实践造成一系列难点堵点。
袁媛:新型隐性腐败的特点有以下几点:一是主体的隐形化,腐败分子从站在台前一手交权一手收钱的形式慢慢站到了幕后,行受贿双方对于权钱交易的沟通比较模糊。二是利益输送市场化,比如行贿人以收购技术为名收购受贿人名下的“空壳公司”,实现利益的输送。三是谋利的间接化,比如以参加饭局或者出席仪式,或者引荐行贿人和其他人相识的方式为请托人谋利。四是财物占有的非本人化。五是收受财物形式的非传统化,比如输送股权、分红、预期利益、商业机会等非实物的贿赂。
徐姿: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新型隐性腐败案件办理的难点在于:一是问题发现难,因为“隐”和“新”,可能缺少明确规定;二是主观查明难,权钱交易双方往往采用心照不宣、心领神会的沟通方式;三是性质辨别难,行为游走在纪法边缘,呈现表面合法化、违纪化,给精准识别带来困难。
新型隐性腐败的司法认定
高静: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碰到以下几种新型隐性腐败:
第一种是“政商旋转门”或“逃逸式辞职”受贿,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在岗办事、转岗兑现等方式来掩盖实质上的权钱交易。
第二种是“预期收益型”受贿。关于收受预期股权的数额认定,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案发时还未上市,需要通过第三方评估认定股权价值,从而认定受贿数额。第二,案发时已上市,可以按照上市第一天的收盘价或者最低价认定受贿数额。如果上市之后连续涨停,可以按照涨停板结束开封之后第一天的收盘价或者最低价认定受贿数额。第三,如果是在破发状态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目前倾向于按照交易时实际获得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第四,案发时还没有过禁售期,可以根据到案发时的最低价来确定一个浮盈价值,从而确定犯罪数额。
第三种是“收受商业机会型”受贿,如果行为人收受商业机会后付出了较高的劳动成本,谋取利益主要是依靠市场交易规则,很难被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需要深挖收受商业机会的背后是否具有确定的收益,比如收受后没有付出或者基本没有付出劳务的情况下获取利益,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第四种是“放贷收息型”受贿。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我们在审查中主要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借款人有没有真实的借款意愿或者需求,另一个是调查当地民间借贷的习惯性借款利率,在借款人确有借贷需求的情况下,如果利息明显高于当地民间借贷通常利率,可以根据差额来认定受贿数额。
第五种是“他人代持型”受贿。
第六种是“定制金融产品型”受贿,行贿人专门为受贿人定制金融理财产品,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金融知识,进行穿透式审查,做出准确的认定。
新型隐性腐败的检察侦查履职
董思毓:从检察侦查的角度来看,重点在于在前端将各种新型隐性腐败问题的线索挖掘出来,从源头上查清事实证据,减少起诉和审判的争议。
新型隐性腐败犯罪最直接的认定方式就是行贿受贿双方都能如实供述,相关证人、书证等等能够予以佐证,后续起诉、审判认定上争议就比较小。然而,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作为侦查部门需要尽可能将所有案件关联的客观证据、证人证言等都调取完整。
对于新型隐性腐败案件的查处,重点把握两个方面:
一个是人的问题。以前可能只查行贿受贿本人,现在需要进一步排查直系亲属、朋友甚至同车人、同住人等相关人员,调查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行程轨迹等等。
另一个是物的问题,也就是财物。传统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查清行、受贿双方名下登记的资产、房产,存款、车辆、股票证券等,新型隐性腐败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侦查隐性的资产,比如名下房产是否存在定期的钱款进账,可能就是其名下隐性房产以租金形式行贿受贿;比如车辆,行为人日常驾驶的是其名下的汽车,但在处理违章、保险等事项时对应的是还有另一辆车,以此发现隐匿的车辆。
总而言之,不管是何种新型隐性腐败问题,核心是“人”和“物”的问题,司法实践要牢牢抓住这个核心问题,为反腐败工作作出贡献。
王晶:检察侦查既有追诉权性质也有法律监督性质。作为追诉权,检察侦查相对于公诉权更具有前瞻性、前置性、主动性和强制性。目前检察侦查工作总体分为三部分:一是直接立案侦查,二是补充侦查,三是机动侦查。
直接立案侦查,主要涉及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总体来说,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基本是全覆盖的,但在特定的14个罪名中,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目前,通过五年左右的磨合,检察机关对于特定14个罪名可以优先办理,需要进一步加强与监察机关关于管辖的衔接配合。
机动侦查,涉及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问题,目前检察机关也正在稳步、慎重探索。补充侦查,涉及我们检察侦查权跟公安、监察委的协作配合问题。
总的来说,检察侦查,市院是总指挥,分院是主力军,基层院是排头兵,上海三级院要形成合力。
相信在反腐败斗争中,检察侦查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