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新法讯

杭州发布全国首个平台经济新业态市场监管领域合规指引

弥补新业态市场监管规则空白

朱非

本文字数:1639

图片为AI生成

  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刷好评等问题在平台经济新业态市场并不鲜见,监管缺位的问题也尤为突出。日前,杭州市场监管局和司法局联合发布《平台经济新业态市场监管领域合规指引(试行)》,这是全国首个平台经济新业态市场监管领域合规指引,或能弥补新业态领域市场监管空白。

  合规指引对新业态定性问题予以明晰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孙颖教授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我国平台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催生出社交电商、网络二手物品交易等众多新业态,也面临着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新问题。但现有监管规则存在较大局限性,出现了监管空白和执行不一的情况。“合规指引”及时回应了这些现实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倪楠教授表示,目前监管中存在对新业态交易行为定性难、法律规制难、监管技术落后等问题。“合规指引”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现有法律对很多问题认识不够准确,发生纠纷时存在争议或者定性不清的问题,例如在第一节网络二手物品交易中确立了经营行为认定原则,并具体规定了经营行为的四大认定标准。

  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应区分经营者与非经营者

  目前,以闲鱼、转转等为代表的网络二手交易平台鱼龙混杂,一些商家以二手为幌子售卖产品。卖假货、维权难等乱象层出不穷,二手交易平台仍缺乏有效监管。

  对此,孙颖表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二手平台根据商品提供者的交易特征等情况,区分经营者和非经营者,明确标记并提醒消费者注意。一旦认定为经营者,应当要求其承担保证商品质量、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平台内经营者责任。平台应加强对卖家发布商品信息和交易过程的监管,可以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卖家信用进行评估和公示,增强卖家的责任感和诚信意识。

  倪楠建议,应对新业态市场施行线上线下一视同仁的全流程、常态化监管。同时,应继续加强对平台经营者的管理以及合规引导,落实其主体责任。平台经营者则要通过平台协议建立落实交易者身份核验、信息公示、商品质量保障、信用监管以及纠纷解决等各项制度,以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约束二手平台上的经营者。

  他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二手商品要寻找有资质、信誉好、有保障的平台,交易前务必通过照片、视频查验商品,最好选择承诺遵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交易者,并及时保存相关信息,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使用AI数字人致公众混淆的应显著标识

  “虚拟数字人”已逐渐拓展到娱乐、社交乃至商业领域,一些商家利用数字人在直播带货中兜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合规指引”第49条明确,利用虚拟数字人的经营者承担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在孙颖看来,“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意味着实施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倪楠则认为这主要涉及利用虚拟数字人经营中需要规范的问题,特别是避免深度伪造技术、数字人技术无序滥用。商家使用应用深度合成服务的AI数字人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持续、显著标识,以便与自然人明显区分,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区分AI数字人标识。

  倪楠还告诉记者,虚拟数字人若使用真人形象,实质是对自然人肖像权的延伸,是真人与虚拟数字人的使用者达成协议,在许可的范围内以真人形象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利用虚拟数字人的经营者承担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要向经营者主张维权。当虚拟数字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自然人的虚拟替身时,自然人还要以广告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的身份承担责任。

  孙颖表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相关监管部门在处理不同主体的不同侵权行为时,需作具体分析,如果是“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应由实际操控“虚拟数字人”的自然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则应由运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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