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2024年5月,张阿姨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阿姨将名下一处房屋出售给李先生。同年7月,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了过户手续。但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8月至10月三个月的租金支付给原房东张阿姨。李先生认为该租金产生于房屋过户登记后,租金应归自己所有。就该房屋的租金归属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先生于是申请调解,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泗泾司法所受理了该案件。
房子已完成过户,希望上家返还3个月租金
调解员收到申请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联系到当事人,与他们沟通了基本情况,并约定好调解的具体时间。张阿姨因上了年纪身体不便,委托儿子小唐参与调解。
调解现场,调解员首先向纠纷双方释明了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接着听取了他们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李先生表示,双方之前已签订《房屋交接补充协议》,关于购房尾款已由5万元调整至4万元,有补充协议为证。此外,在买房子的时候,自己已经知道该房子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但是房屋过户后的租金收取权应该归自己所有,因此希望张阿姨返还已收取的三个月租金,共计11400元。
李先生还说,该房屋承租方是一家平台公司,自己曾与该平台联系,要求对方将8月及之后的租金支付到自己账户上,但对方表示原房东要上网进行“房东信息更正”手续后,才能将房租支付至现房东账户上。李先生多次沟通无果,他认为张阿姨一方是在故意拖延时间,情绪较为激动。
调解员先安抚好李先生的情绪后,向小唐询问情况。小唐承认购房尾款确实有变化,但不同意将8月至10月的租金返还,因为李先生还未支付尾款,双方没有完成交房手续,房屋的实际占有人还是张阿姨,因此房子的租金也理应由张阿姨收取。
调解员:上家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调解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仔细审查了相关合同材料,接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首先,张阿姨已于房屋出售前告知李先生租赁情况,履行了告知义务,李先生也表示认可,且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租赁情况也有所约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张阿姨将房屋买卖过户的情况告知某平台后,该平台与李先生可自主决定租赁合同具体内容,张阿姨无权再介入房屋租赁关系,自然也不存在协助办理“房东信息更正”之义务,李先生概括承受张阿姨对于房屋物权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此外,双方已经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即已经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无论实际占有人是谁,李先生已成为房屋物权所有人,针对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只需继续履行协议支付尾款即可。
针对8月至10月的租金,在法律上属于法定孳息。双方在7月已办理房屋过户,此后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先生,产生的孳息也应归李先生所有。张阿姨收取的8月至10月租金为预收租金,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进行返还。
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可以理解,调解员趁热打铁鼓励纠纷双方各退一步,促进纠纷的尽快解决。经过仔细考虑,纠纷双方就租金给付事宜作出了让步,李先生表示对方返还1万元租金即可,小唐表示愿意配合变更房东信息等事宜。在调解员的协调沟通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唐方返还8月至10月租金1万元;李先生支付小唐剩余购房款4万元;由李先生当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3万元。双方对调解协议内容即时履行,并由小唐牵头建立微信群,解决了房东信息变更事宜。
事后,调解员进行回访,双方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
【案例点评】
本案是因房屋买卖引起的合同纠纷,基本事实清楚,相关合同等证据材料充分,而且双方的争议焦点比较明确。调解员很好地针对争议焦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并经过不断地劝解,使得本次纠纷调解圆满完成。
生活中不乏此类房屋买卖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因为当事人对房屋物权变动,买卖不破租赁等法律认识的错误导致的。于法,当事人对法律理解有分歧的,可进行专业法律咨询;于情,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多一些相互包容,虽未有法律规定之义务,也可帮助对方当事人处理好相关事项,促进良好交易秩序的形成。本案中,调解员准确把握焦点,聚焦于租金返还和房屋信息变更上,通过法律解释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互相配合,最终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