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罗珏卿 陈柯嘉
“对服务行业而言,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和企业往往都认为自己是占理的一方,建议你们规范工作流程,从源头上预防这样的情况。”在普陀区长征镇的一家4S店,法官罗珏卿刚刚化解了店内的一起纠纷,工作人员围了过来,认真听着法官给出的建议。
车主变卦4S店为难
“零件不是我让你们购买的!我不要修车了,凭什么扣我的车!”
“我们公司是按照您的指示做了修车准备工作,您突然之间说不修就不修,提车可以,费用总得结清吧!”
2024年9月,付女士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她驾驶的小轿车受损。保险公司给出了两种出险方案:一是承担车辆修理的全部维修费;二是报废整车,打包支付5万元保险赔付款。
考虑到自己确实需要一辆代步车,而5万元的赔付款不足以购置新车,付女士选择了维修方案,把车辆送进4S店。
4S店负责人冯先生表示,这辆小轿车已经是老车型,店内并没有零配件存货,需要另行向厂商购置。4S店向付女士确认了维修意向后,在同年9月底联系了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并按照定损结果向厂商购置了相应的零配件。
与此同时,付女士了解到国家当前的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发现她的车符合补贴条件,只要在年底前完成报废,能够拿到的赔偿及补贴已经基本足够购置一辆新车。于是,付女士决定选择报废方案,但联系4S店要求终止维修、取回车辆时,4S店已经为付女士的车辆做了前期拆解工作,并购置好了维修所需的零配件,向厂商支付了37000元价款。双方由此产生纠纷,付女士将4S店投诉至普陀区消保委,同时又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返还原物诉讼,要求4S店返还车辆,并赔偿扣车期间的经济损失、误工费、交通费。
联系消保委联合调解
双方之间并非简单的返还原物纠纷,而是涉及合同成立、合同履行、提前解除、留置权的行使等多个争议焦点。“付女士和4S店都比较担心自身可能面临的损失,但解决问题的心情还是很迫切的,消保委已经开展了初步调解,对情况很熟悉,如果联合起来,成功的把握会更大一些。”根据诉调工作对接机制,承办法官罗珏卿联系普陀区消保委,决定开展联合调解。
由于双方对抗情绪激烈,法官和消保委调解员决定先分头通过电话沟通,向双方阐明利害关系和法律问题。“付女士,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确认了维修内容、价格等合同要素,合同已经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4S店进行前期拆解,并按需采购零配件,系履行修理合同的行为,您要求停止维修,属于提前解除合同,确实构成违约。您拒绝支付服务费,4S店留置车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冯先生,在采购金额较高的车辆零部件之前,你们未向付女士进行明示告知或意见征询。现在,修理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你们主张全额维修费缺乏依据。”
经过电话调停和释明,双方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情绪有所缓和。
2024年11月中旬,法官邀请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有了前期的沟通基础,双方关注焦点从宣泄不满情绪回归到了解决问题。经过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方案,付女士当场支付一定的维修服务费,并在法官的陪同下顺利取回车辆,而零配件则由4S店自行处理,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至此,这场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