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拍案说法

钱款已经执行完毕还能提出异议要回?

法院: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顾雯雯/徐荔

本文字数:1486

  □  通讯员  顾雯雯  记者  徐荔

  一家公司因拒付票据陷入执行,法院依法划扣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并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以为案结事了,却不料这家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监管人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将划扣的资金原路退回。这项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执行异议是否想提出就提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给出了解答。

  案件回顾>>>

  协强设备厂合法持有玉隆清洁公司开出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但票据到期后遭到了玉隆清洁公司拒付。

  为此,协强设备厂诉至青浦法院,要求玉隆清洁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万元,青浦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协强设备厂的诉讼请求。

  然而,玉隆清洁公司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无奈之下,协强设备厂向青浦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青浦法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玉隆清洁公司银行账户内50万元并及时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协强设备厂,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既已案结账清,协强设备厂本以为事件了结,却没想到又起了波折。华亮管理委员会向青浦法院表示,上述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并不属于玉隆清洁公司,而是由其管理的专项债券资金。

  随后,华亮管理委员会就划扣银行账户内50万元的执行行为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将划扣的50万元原路退回至该银行账户内。

  青浦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异议人华亮管理委员会作为执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以其对案涉账户内资金享有监督管理之责为由,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以主张其权利,但因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在异议人提出将划扣钱款原路返还至被执行人玉隆清洁公司银行账户内的执行行为异议申请前,相关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其异议申请虽现已立案,但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华亮管理委员会的异议申请。

  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均未申请复议。

  所谓“执行行为”,是指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实现执行依据中所确定权利的公法行为。但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如何救济权利?又应何时提出呢?对此,青浦法院法官分析:

  何为“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针对违法执行行为规定的救济程序。“违法执行行为”是指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执行人员违反该规定而实施的执行行为。根据异议人主体身份,可分为当事人执行异议和利害关系人异议。本案中,华亮管理委员会主张其作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监管人,针对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的冻结与划拨向法院提起异议,该异议即属于利害关系人异议。

  何时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是有法定期限的,超过该期限,其异议申请将难以被法院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对于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期限,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执行程序终结前”,此处终结一般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等方式。所涉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具体到本案,华亮管理委员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时,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对终结执行提出异议,法律亦有期限限制。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对该案的执行行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不受六十日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异议期限并非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且应由法院主动审查,若超出期限的,应裁定不予受理,若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文中公司等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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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6钱款已经执行完毕还能提出异议要回? 顾雯雯/徐荔2025-01-07 2 2025年01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