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张玉这对原本相处和睦的兄妹,在母亲去世后,因为售后公房打起了官司。
这处房产由张玉和母亲的公房共同调换而来,后来又基于政策由母亲和张建出资买下。在母亲去世后,这处房产究竟应该怎样分配呢?
□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李慧萍 姜雯泽
丈夫不幸去世
张玉是上海本地人,四十多年前她的父亲早逝,她与母亲王红妹、哥哥张建相依为命。
张玉和丈夫早年都在食品厂工作,基于当时的政策,单位给这对小夫妻分配了一处20平方米的住房。不久之后,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小梅。
然而,幸福才刚刚开始,却又戛然而止。一天深夜,张玉的丈夫突发心脏病,送医抢救无效后去世。万分悲痛之下,张玉还要独自一个人抚养年幼的女儿。
但日子还是要过下去,王红妹不忍看到女儿张玉如此艰难,于是把张玉和张建两兄妹叫到一起说:“只要一家人在一起,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小玉,你可以带着孩子搬到我和你哥这里一起生活。”张建也表示同意。
张玉十分感动,为了改善母亲和哥哥一家的生活条件,她向母亲提出:将自己那处20平方米的公房和母亲原有的20平方米公房一起上交,调换一处更大的公房。
张玉母亲的单位很快同意了这一要求,调换了一处面积有40多平方米的公房。
出资买下公房
几年后,政府出台了可以购买自住公房的新政策。王红妹十分高兴,就和两兄妹商量,把这一套公房买下来。
一家人都同意这么做,张建还提出:“这间房子里已经有妈妈和妹妹各一半的份额了,不如这次由我来出买断房子的钱。”
王红妹则表示:“钱不能都让张建出,这样吧,我出大部分,张建出小部分,反正房子是我们一家人的。”
因为政策的原因,当时产权人栏中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大家一致同意写了母亲王红妹,而张建一家三口、张玉和女儿小梅都作为同住人登记。后来出了新政策,房本上可以写多一个人,张玉向母亲提出希望把女儿小梅也写为产权人,王红妹也同意了,但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却说小梅年纪太小,不能登记为产权人。
看着焦虑的张玉,王红妹当场就对张玉说:“你放心,虽然房本上只有我一个人,但你是我的孩子,跟单位换到这套房子时你也拿出了自己的公房,房子份额一定不会少了你和小梅的。”张玉这才感到安心。
母亲未留遗嘱
2000年,张玉拿出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带着小梅搬了出去,老房子依然由王红妹、张建一家居住。
二十多年后,王红妹已年过八旬,常年卧病在床,张玉也因多年操劳身体不佳,只能在家休养。
王红妹病重之际,一直是儿子张建在照顾,张玉只是偶尔前去探望,小梅有时也会去帮忙照料。
然而,王红妹最终还是难敌衰老和疾病,张玉一下子受不住打击而病倒在床,哥哥张建亲力亲为地料理了母亲的后事。
王红妹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因此,张建依旧住在当年的老房子里,而张玉也顾念亲情,没有提及房子继承的事。
兄妹对簿公堂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当年不起眼的一处老房子,市场价已经到了几百万元,可房本上依旧写着已故的王红妹一个人的名字。
张玉感到这终究不是长久之计,这套房子有一半的面积源于自己和丈夫当年分配的公房,如今自己的身体也每况愈下,还是得尽早给女儿争取对于房产的份额。
于是,张玉找到了哥哥张建,提出让哥哥给小梅50万元买断产权份额。哥哥给了这些钱,她和女儿就“白纸黑字”明确放弃这处房产的任何权益,这样日后也不会有什么争议纠纷。
但张建对此提议一直不置可否,张玉不断追问,却始终没有等来一个答复。
无奈之下,张玉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处房屋的产权。
庭审中,张玉表示,当年之所以能调换到这么大面积的公房,其中有自己和亡夫单位的贡献。并且,房屋作为母亲的遗产,应当适当分给她一些。
而张建则提出,妹妹在买下售后公房时没有出一分钱,房子这么多年都是老母亲和自己一家居住的,母亲去世前主要由自己照顾,去世后也是自己料理了后事,因此不同意分给张玉。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的继承人只有张建、张玉两人,都应当分得遗产,而主要遗产就是争议的售后公房。这套房屋登记在王红妹一个人名下,视为家庭成员一致同意该房屋是王红妹的个人财产,其去世后,这套房屋就属于王红妹的个人遗产。
考虑到张建在王红妹生前尽了比较多的赡养义务,法院认为张建应当适当多分。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张建继承56%、张玉继承44%。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