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产中包含家庭共有财产的,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一般来说,遗产的范围首先会依据其登记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析出配偶的份额,余下的份额才作为遗产分割。
本案中,售后公房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当然,该房屋的性质比较特殊,系基于“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有20年的权利保护期限。
也就是说,在购买公房后的20年内,其他同住人可以主张他们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份额。如果超过20年,则超过了法律上权利保护的期限,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按照不动产登记情况处理。
至于遗产继承的方式,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一般会按照遗嘱来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时,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参与继承。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本案中,虽然王红妹口头承诺过张玉,房屋份额不会少给她,但未能落实到书面,即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所以只能适用法定继承。
关于遗产分割的比例。在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以均等分得遗产为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本案中,法院就是考虑到张建与王红妹共同生活多年,在王红妹卧病在床时也对其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才认可由张建适当多分得房屋份额。
继承不单单是法律问题,更涉及人情事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逾期未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法律亦无法通融。但同时,法律也是公允的、有温度的,会在纯粹理性之外,酌情给予实际付出较多的一方更多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