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圆桌论法

“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理论实践

本文字数: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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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嘉宾

  王  戬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赵  珏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谢  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主任

  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融合发展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理论体系的“破题”。为适应新时代检察职能调整,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按照“贯通协调”的要求,检察机关亟须克服各业务条线履行办案监督职责时“单打独斗、各自为战”的问题,推动“四大检察”职能中各要素、各部分间的耦合关联。

  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视角和要求下,“四大检察”融合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尤其是在数字赋能方面做了哪些探索呢?

  “四大检察”

  融合发展的理论根基

  王戬: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是为了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的相互助力,科学调配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各项职能优势,切实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陈超然:“融合”的内涵是打破原有固定的框架和局限,实现不同事物或者元素内部的重组,从而更好地发挥内在效应。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媒体融合时提出,“尽快从相‘加’阶段迈向相‘融’阶段,从‘你是你、我是我’变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进而变成‘你就是我、我就是你’”。“四大检察”融合与其他类型的融合虽然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别、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通过融合来实现相融互通、激发内生动力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其内涵并不是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简单整合,而是内部各项职能的融会贯通,以解决检察履职过程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充分”“不完善”的问题,形成叠加效应、聚合效应、倍增效应,从而切实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

  特定专业领域

  集中融合履职的探索

  赵珏:目前,特定专业领域融合履职的探索比较审慎,在检察业务上,选择需要跨部门、跨业务协同,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需要更多衍生工作、开展综合治理的领域,比如知识产权案件、生态环境多元治理、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等领域。案件复杂程度上,选择刑民交叉、刑行交叉、民行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尽可能降低信息传递成本。以知识产权案件为例,大量案件涉及刑民、刑行交叉问题,这类案件有开展集中融合履职的现实需要。实践中,张江地区检察院推行“一案四查”的办案机制,开展“法律监督全要素审查”,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同步审查案件中是否存在刑事、民事、行政监督线索,研判公共利益是否受损,不断提升综合履职能力。陈超然:探索特定专业领域集中融合履职的边界,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需求问题,即特定专业领域要有融合履职的需求,即通过集中融合履职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第二是根据问题,即特定专业领域的集中融合履职是否有法律依据,一体性司法的背后是一体的法律依据。如果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不能实现融通,缺失连接点,那么集中融合履职就存在一体性适用法律的壁垒。第三是实效问题,即集中融合履职以解决实践难题为导向。第四是损益比问题,即要考虑特定领域集中融合履职实现的效果和可能造成的弊端之间的对比,应避免可能造成的职能混淆、叠床架屋,不能因为检察工作强调专业化,就认为检察机关对于所有类型的案件都要集中办理,集中统一履职不等于单一化。

  数字赋能

  “四大检察”融合发展

  谢飞:数据应当服务于检察履职,在日常的办案过程中,数据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有力抓手。

  数字赋能“四大检察”融合要重视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数据归集,包括归集哪些数据以及如何获取数据,目前数据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检察机关的内部数据;二是依托于执法司法大数据信息协同机制获取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关的执法司法数据;三是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相关数据的获取,这些数据往往能反映行业共性问题。

  另一方面是数据运用,获取数据之后要针对检察履职的重点进行运用,找出数据中的类案监督点,从而有效运用数据。比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2022年结合最高检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要求,构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法律监督模型,针对的是知识产权案件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已经败诉,法院认定权利基础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在全国其他法院批量提起诉讼,抱有侥幸心理,希望通过虚假诉讼获取赔偿。张江地区检察院系统梳理2021年浦东新区法院审结的约1.2万件商事维权案件,调取150余件案件材料,从中锁定维权公司,依托法律监督模型,在全国范围内挖掘该公司的16件恶意诉讼线索,切实提升了法律监督质效。

  陈超然: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有三个侧重点:一是内部数据的挖潜,借助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充分挖掘内部数据,发现新的监督点;二是外部数据关联的打通,与执法司法部门建立大数据协同机制,推进数据互通;三是建立一网通办等数字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

  具体到数字赋能“四大检察”融合,应当构建“四大检察”融合数字平台,一是聚焦数据的整合,通过构建数字模型,自动提取办案行为中的相关数据,从而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二是通过数据自动抓取和提示,将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警和监督;三是统筹评估法律监督线索,由融合办等专门部门利用数字化平台对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进行评估。

  (召集人: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潘建清;发言整理: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徐昊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祁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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