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卖装修客户信息涉嫌犯罪 有自首立功情节获得轻判

康烨

本文字数:2129

资料图片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康烨

  从装修网站内部人员处获取客户信息,再出售给其他经营家装的公司获利,这看起来似乎是一桩不错的生意,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网站报案

  客户信息遭泄露

  卢强的家人找到我委托辩护时,他已经遭到公安机关的逮捕。卢强的妻子告诉我,他们的孩子还未满周岁。卢强之前在一家装修公司工作,为了多赚点钱,卢强辞职和朋友郭立一起开了家跟装修相关的公司,但具体业务她也不太清楚。

  随后,我从公安机关了解到,2020年5月,本市一家知名的网络家装平台“嘉装网”报案称,与公司合作的装修企业出现大量解约的情况,公司顺藤摸瓜发现,有人公然在微信上叫卖该公司的装修客户信息,每条价格在80到500元不等。

  据与该公司合作的装修企业反映,曾经从一个微信名叫“老周”的人手上购买过客户信息。

  公司将这些客户信息与公司自己的后台数据进行了比对,发现与数据库内的信息完全一致,甚至连备注信息与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意识到这些信息遭到泄露,于是公司报了案。

  顺藤摸瓜

  确定犯罪嫌疑人

  那么,这些客户信息究竟是怎么泄露出去,又如何被拿去贩卖的呢?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很快锁定了提供信息的卢强,并在其家中将他抓获。在民警询问后,卢强交代出与他合伙贩卖客户信息的郭立。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指控,2020年3月至6月,卢强、郭立经事先预谋,由郭立通过“嘉装网”内部的客服人员获取了3000余条需要装修的意向客户信息,包括姓氏、地址、手机号、房屋面积、装修需求等内容。

  郭立把这些信息交给卢强,由卢强提供给各装修公司,装修公司与客户签订装修协议后,按照每签约一个客户给卢强400元报酬结算,直到案发,两人累计收入41万余元。

  信息来源

  有待进一步厘清

  从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来看,这起案件的情节似乎并不复杂。

  但是,我会见了被告人卢强后,他的说法却和警方的调查结论稍有不同。

  卢强告诉我,相关个人信息并非来自“嘉装网”,而是另一家同类网站“巧装网”的实际控制人刘某提供给他的。

  对于泄密的源头,公安机关却认为是“嘉装网”的人员,而且一直都没有抓获。

  因此,我认为这起案件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与家属和卢强本人充分沟通后,我们向检察机关呈交了《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提出四项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的信息来源不明。虽然公安机关指控信息来源于报案人“嘉装网”,但是卢强与同案人郭立都表示,提供信息的人员来自“巧装网”。

  实践中,有装修需求的客户向多家家装平台询价,并留下联系方式和装修需求是十分正常的,这部分情节尚不清楚。

  第二,信息同一性不能证明。电子数据同一性需要由检验机构做出数据比对,方可得出结论,不能仅凭“嘉装网”工作人员自述标记了特殊字符就确定同一性。

  另外,本案缺乏比对电子数据的样本组,没有提取“嘉装网”和“巧装网”的客户信息电子数据比对,未经电子数据的检验鉴定,不能证明“巧装网”的客户信息就是从“嘉装网”非法取得的。

  第三,“巧装网”的客户信息是否经信息所有人同意提供而获得?这部分事实也不清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知情同意”规则作为出罪事由。

  本案中,卢强和郭立通过自己的公司与“巧装网”合作,取得有家装需求的客户信息,而“巧装网”在网页的“隐私条款”中,已经说明个人信息的提供系经过信息所有人授权同意。

  第四,信息提供人尚未到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指控的所谓“嘉装网”客服人员其实是“巧装网”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只有此人到案才能说明“巧装网”个人信息的来源是合法还是非法。

  自首立功

  获刑一年八个月

  除了案件事实部分,我们认为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也有问题。

  根据卢强和郭立的说法,他们约定收入一人一半,卢强的实际收入只有15万余元,如果再扣除相关支出,两人实际获利不到20万元,并非指控的41万元。

  检察机关接受了我们关于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扣减的意见,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刘某进行追逃。

  不久后我们得知,经审计确认,卢强和郭立通过售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19万余元,并且刘某也被抓获了。

  据他交代,案件中涉及的个人信息是他从“嘉装网”客服人员处购买的。

  而通过多次会见,我们也发现了之前遗漏的对卢强有利的情节。

  首先,公安机关最初只是简单提到卢强交代了郭立的信息,在我们的要求下,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了抓捕情况,证实卢强在公安机关尚不知晓同案犯郭立的情况下,主动做了揭发,并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的记录,我们回溯了办案程序才发现,原来最初公安机关只是传唤卢强了解情况,基于他的供述和揭发,公安机关才将他和郭立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采取了拘留和逮捕的措施。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卢强还应该被认定为自首,因为公安机关在抓捕前并没有掌握卢强的犯罪事实,只是对他进行了传唤。

  最终,卢强的自首和立功情节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他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这远低于检察机关最初提出的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文中人物及网站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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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3卖装修客户信息涉嫌犯罪 有自首立功情节获得轻判 康烨2025-01-13 2 2025年01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