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受伤后签“私了”协议 出尔反尔又索要17万

袁倩茹/徐媛媛/徐荔

本文字数:1479

  □  通讯员  袁倩茹  徐媛媛  记者  徐荔

  当意外来临,“私了”看似可以一劳永逸,背后却潜藏着和而不解的隐患。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签订赔偿协议后的一方当事人就出尔反尔了……

  案件回顾>>>

  2023年4月,大力经人介绍到小李处,后被小李安排至工程项目工作。同年5月,大力从自行搭建的高约1米的脚手架上摔落受伤,被诊断为右侧根骨骨折,并进行了相应复位内固定手术。事故发生后,小李为大力垫付了医药费,并聘请了护理人员,共花费5万余元。

  2023年6月,大力找到小李协商赔偿事宜,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小李承诺除垫付款等已支出费用外,另行一次性赔偿大力7万元。大力承诺收到赔偿款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主张权利,衍生结果自行承担。

  然而,一个月后,大力认为《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诉至法院。大力诉称,签订协议时,他还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且迫于在外打工着急回家和维持生计,这才签订明显低于自己实际损失、显失公平的协议。他要求撤销《赔偿协议》,要求小李再行支付赔偿款17万余元。

  小李则认为,大力是自行从脚手架上跳下才受伤,没有尽一般注意义务。而且虽然伤情未经鉴定,但大力就诊时便知晓医院的诊疗意见,后来是他主动找自己签订《赔偿协议书》,并不存在阻碍大力判断的危困情况。小李认为自己已按约赔付,所以不同意大力的全部诉讼请求。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焦点在于《赔偿协议》能否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从客观事实来看,一方面大力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超出了合理范围。另一方面,大力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并未考虑过错责任的合理分担,因此他的实际可得损害赔偿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后,与小李已经赔付的12万余元并不构成显著差距。从主观事实来看,大力有充分条件和时间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意思表示,自身的危困情况和判断力的缺乏对其提出合理要求并不形成障碍。

  最终,青浦法院判决驳回大力的所有诉讼请求。

  说法>>>

  ●  签订赔偿协议就能“一劳永逸”?

  一般情况下,一次性赔偿协具备民事合同的属性,属于各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正常处分。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

  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后,也可能和而不解,从而产生后续纠纷。想要避免后续纠纷,对于赔偿权利人,一方面要在一次性赔偿协议问题上保持审慎的态度,要合理预估自己的损失;另一方面,一旦达成的协议合理公平,也要遵循诚信原则,契约精神,切勿出尔反尔,企图“狮子大开口”。

  对于赔偿义务人,要恪守公平原则,不趁人之危,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填补对方的损失。

  ●  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有出入就可以撤销?

  答案是否定的,约定赔偿与可得赔偿的数额差距、受损害方对伤残情况的认识、签订协议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都应综合考量。

  对于构成重大误解而言,判断核心在于主观上“损害是否可预见”与客观上“利益分配差距是否重大”,一般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鉴定发现伤势较重,伤害程度超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因此导致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可得损害赔偿有差距,且为重大差距时才构成。

  对于构成显失公平而言,判断核心则在于主观上“赔偿义务人是否有利用对方劣势的故意”与客观上“利益分配是否显著失衡”。一般而言,赔偿权利人在签订协议的当时,处于急需金钱等危困状态或缺乏专业的判断能力,易迫于情势签订明显不利于自身的赔偿协议,导致获赔金额不公平,且差距显著时才构成。(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5受伤后签“私了”协议 出尔反尔又索要17万 袁倩茹/徐媛媛/徐荔2025-01-17 2 2025年01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