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心理健康问题成为普遍性社会难题,且呈现低龄化趋势。2023年,教育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此外,全国首部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已于去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以立法形式在全国率先回应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难点问题。
条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心理健康方面重要补充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和共青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共同发布的《中国青年发展报告》显示,我国17岁以下的儿童青少年中,约3000万人受到各种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教育部全国学生健康心理工作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俞国良表示,“条例”内容详细、尊重现实、具备可操作性,是地方性法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心理健康方面的重要补充。“条例”通过明确各方责任让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有法可依,对其他省市立法也将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如明确规定“每班每两周至少安排一课时心理健康教育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节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课”“除学校假期外,心理辅导室每天固定时间开放,每周课外开放时间不少于10小时”等。
如何将“可操作性”体现在“条例”中,让其成为一本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手册”?曾参与“条例”起草的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葛自丹介绍,以往的地方性法规关注点放在相关部门履职的角度,而“条例”的起草则重点关注中小学生,以“怎样最大可能预防其出现心理行为问题,如何发现问题并提供无障碍、畅通的诊治”的思路编排。
在俞国良看来,全流程的“有法可依”将有望摆脱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教育、心理健康问题预判要提前至学生问题和危机事件发生之前。
父母不得阻拦有心理诊疗需求的学生就诊
面对孩子突然出现的学习困难、行为古怪、注意力不集中等行为,不少家长误以为是小毛病、坏习惯,往往忽视了孩子的这些“心理求助信号”,未能及时送诊。
葛自丹表示,调研中发现,有心理就诊需求的学生面临着“送诊难、就诊难”的问题。此前有学生认为自己需要向心理老师、心理医生咨询,但家长和监护人不愿面对孩子的心理问题甚至阻拦。“条例”对此问题予以回应,最终明确中小学生发现自己存在心理行为问题且有意愿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不得阻拦。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学生存在严重心理行为问题或疑似有精神障碍时,学校应该如何送诊。
在俞国良看来,学校和医院之间的转诊实际上是一个有“边界感”的问题,强化学校与医院的合作,最终应该趋于一个“中间状态”。“条例”规定为学校与医院精神科建立联系,搭建了从学校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绿色通道。
俞国良还提醒,要防止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医学化倾向、“贴标签”倾向。学生的心理问题更多是发展性问题,比如在青春期和他人发生了冲突,为此学生遭遇到心理上的困扰,就没有必要到医院精神科去就诊。
达到卫生部门复学标准学校应无条件接收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中小学生休学、复学方面,明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精神或者心理健康问题学生复学办法。
对此,葛自丹表示,立法中遇到的另一大难点就是休学和复学问题,家长因害怕学生“休学之后回不去学校”而不敢让学生休学。在俞国良看来,如果学生达到卫生部门的复学标准,学校应该无条件接收。而学生在复学之后如何进行康复和适应,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教育部门与卫生部门协商出台具体规定。
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院长陆林教授也表示,教育部门要明确不得无故拒绝孩子复学的底线;学校要以包容态度接纳有精神心理问题的学生,与家庭紧密配合,建立学校和家庭定期双向反馈学生状况的机制;医生应充分告知家长和孩子病情稳定是复学的基础,但状态好转并不意味着疾病已经治愈,还需要巩固治疗成效,不能轻易就自行停止治疗;建议家长和孩子要降低心理预期,在学生复学的一个学期内,学习进度跟不上、成绩不理想等都是正常现象,家长要理解学生,积极配合学校工作。
(朱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