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多元解纷

自家鱼塘租给好友 未料到期不肯还

调解员公平合理解决纠纷

章炜

本文字数:1449

  □  记者  章炜

  几年前,老吴改行做饲料生意,将自己的鱼塘租给了好友老张,当时双方仅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协议。2024年,老吴认为双方约定期满,便计划将鱼塘租赁给小徐,并签订了协议。老吴向老张提出要求,希望对方立即搬离,但老张表示鱼塘里有鱼还在饲养待售,希望等到鱼全部卖完再进行清塘搬离,双方在沟通中造成一定误解,进一步激化了矛盾。老吴找到金山区枫泾镇村调委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解决此事。

  鱼塘口头约定租给好友

  调委会在接到老吴诉求后,立即安排两名调解员协调处理。调解员安排三方人员在村委会会议室进行调解。调解员了解到,双方都确认饲料尾款的纠纷,后续根据双方的单据逐笔进行核算结清,此次调解的争议焦点主要是鱼塘的租赁时间。老吴表示,虽然不记得具体口头协议的内容和日期,但肯定租期到2024年,且之前询问过老张是否要续租,在得到否定的答复后才与小徐签订新的租赁协议,现需要老张配合搬离。

  老张则回应,自己确实表示不再继续租赁老吴的鱼塘,但从未答应过立即搬离。现在不能单凭老吴描述的到期日为准,需要给自己搬离时间,且剩下在鱼塘中的鱼还未到上市时间,提前出售会影响售价,带来不小的损失。

  老吴和小徐听完后都表示不同意老张延期的诉求。老吴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认为如果鱼塘中的鱼一直不售卖,那老张就可以一直不搬走,且现在双方关系已经闹僵,担心对方故意拖着不卖。听完,调解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老吴和小徐进行释法说理,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老吴与老张未签订书面协议,且不能确定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但老吴在行使解除权时也要给予老张一定的合理期限。鉴于目前情况,调委员提出初步的调解建议,可以根据老张实际多租的时间给老吴租金,此部分租金也可以当作是已和老吴签订新协议的小徐补偿。

  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听完建议后,小徐立即反对。他表示,鱼的成长有周期性,清塘、晒塘、消毒等都是有严格的时间节点,如果逾期,鱼的收成和销售会受到不可预估的影响。另外,自己的鱼塘项目与其他项目挂钩,如不能按时完成鱼塘项目建设,除了鱼的收成受损失,他签订的其他挂钩项目的违约赔偿费用也相当巨大。

  考虑到小徐的特殊情况,调解员向双方征询老张剩下的鱼是否可以转卖给小徐,小徐可以等鱼成熟后进行售卖,这样既可以解决老张销售的问题,又可以解决小徐项目时间上的问题。大家听完建议后都愿意接受,但是由于双方在评估鱼的价格时发生了较大的差异,仍旧没能达成一致。最终,在调解员不懈努力和反复劝说下,老张保证在两个月之内把鱼塘中的鱼及设施全部清塘撤掉,这样不仅可以对小徐项目进度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老张养殖鱼的生长、销售以及搬离鱼塘时间。此后,调解员回访当事人,老吴与老张表示协议已履行,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在该起案件中,老吴与老张未签订书面协议,不能确定租赁期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老吴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此,调解员建议在与他人发生合同关系时,不管双方关系如何,协商好的事情不能碍于情面,要白纸黑字,及时签订书面协议,这样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也能保证自身利益不被侵害。

  另外,该纠纷能够调解成功,与方法的选择密切相关。调解员敏锐地洞察到矛盾的源头在于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不明造成了双方的误解。以耐心细致地劝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换位思考,兼顾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最终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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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多元解纷 B04自家鱼塘租给好友 未料到期不肯还 章炜2025-01-21 2 2025年01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