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冯丽娟 黄彬
业主家中厨房墙体渗出污水,为查明原因,业主配合物业公司敲开墙体。后经检修,发现是公共管道出现渗漏,最终物业公司维修完毕。然而,这一过程中,额外产生的敲墙费、砌墙费、橱柜维修费等费用由谁承担,各方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业委会作出赔偿。
原告王先生是黄浦区某小区的业主,2021年,王先生家中厨房两根公共排水管连接管有裂缝导致污水渗出,报修后经物业公司维修完毕。
因上述管道覆盖在墙体内且墙体紧邻橱柜,在维修过程中,产生敲墙费、管道墙面恢复费、橱柜维修费等共计5000余元,由王先生垫付。但在事后,物业公司、业委会均拒绝支付这笔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已过保修期,公共管道维修的费用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负担。敲墙费、管道墙面恢复费属于因维修公共管道产生的直接费用,原告、两被告对敲墙费、管道墙面恢复费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均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因维修公共管道造成业主安装的橱柜的拆除及恢复,是否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渗水管道所在房间设计用途为厨房,原告的装修符合房屋使用用途,橱柜安装未超出合理范围,原告对管道渗水、相关费用的产生无主观故意或过错。被告业委会关于橱柜系原告自己装修,故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房屋现场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敲墙系查明渗水原因以及维修公共管道的必经步骤,在敲墙、砌墙过程中,势必需要移动紧附墙体的橱柜,涉及厨房水管、电路、燃气的移动、安装,由此产生橱柜维修、管道线路移装等维修费用,属于因维修公共管道产生的直接、必要、合理费用,且本案相关费用金额适当。
再次,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受益的是小区全体业主,本案涉及的公共管道维修完好后,除原告受益外,更惠及整栋楼的业主,故原告在该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亦不应由其个人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业委会赔偿原告王先生敲墙费、管道墙面恢复费、橱柜维修费等共计5000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