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法治论苑 2025年01月22日
  • 虚拟数字人表演的法律定位与规范对策   林秀芹   □ 根据现有的著作权法,虚拟人不能成为作者,也不能作为著作权人。虚拟人作为数字技术的产物,本质上属于工具的范畴,不具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律主体资格,但虚拟人可以成为著作权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 法治论苑 B03 2025-01-221 2025年01月22日 星期三